12.12 *ST東南董事長或被禁入市場10年

2019年12月9日晚間,*ST東南(002263)發佈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浙處罰字【2019】7號)。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ST東南涉嫌違法行為如下: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資金被佔用未如實披露行為;對外擔保未如實披露行為;共同借款未如實披露行為針對上述違法行為,證監會擬對*ST東南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及不等金額的罰款。此外,當事人黃飛剛、黃水壽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證監會擬對其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鄧律師(020-81657697)暫定,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間買入,在2019年5月10日及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東南且受損的投資者,可以提起索賠訴訟。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將姓名、電話、股票名稱、股票數量發送到郵箱[email protected]加入到維權隊伍中。

浙江高院發回重審 聖萊達股民索賠現曙光

記者 餘以墨

2018年9月5日,證監會對聖萊達(002473)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聖萊達存在以下違法行為:2015年度虛構影視版權轉讓業務,虛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潤1000萬,虛增淨利潤750萬元;2015年度虛構財政補助事項,虛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潤1000萬元,虛增淨利潤750萬元。在行政處罰落地後,聖萊達的受損投資者紛紛向寧波中院提起訴訟,要求聖萊達賠償因其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一審庭審過程中,投資者與上市公司雙方對於公司違規的事實與性質並無分歧。爭議焦點在於揭露日的日期,投資者方認為,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時間為聖萊達虛假陳述的揭露日。而公司方認為,證監會對公司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時間為揭露日,符合前述時間段的投資者,其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本案揭露日為證監會對聖萊達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時間為揭露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隨後,有投資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12月10日,聖萊達發佈關於收到《民事裁定書》的公告。公告顯示,浙江省高院受理聖萊達投資者的上訴後,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聖萊達應對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寧波中院重審。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吳律師提醒,曾在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間買入聖萊達且在2017年4月14日依然持有的投資者可以加入到維權隊伍中。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將姓名、電話、股票名稱、股票數量發送到郵箱[email protected]加入到維權隊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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