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以“有事”為暗語 持凶器尋釁滋事 西安高陵掃黑除惡第一案公開宣判

以“有事”為暗語 持兇器尋釁滋事 西安高陵掃黑除惡第一案公開宣判

從立案至宣判僅用了26天。4月2日上午,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任某某、杜某等11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公開開庭宣判。該案為高陵區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公開宣判的第一起涉黑涉惡犯罪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被告人任某某經常以吃飯喝酒的名義,與杜某、孫某等11人相互糾集,逐漸形成了以任某某、杜某為首要分子,孫某、劉某、耿某、彭某、羅某某為重要成員,邵某、白某、路某甲、路某乙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有事”為暗語,採取持兇器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及打砸損毀他人財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場所進行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從2017年1月到2018年5月,短短不到一年半的時間,各被告人三五成群或夥同他人實施了五起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和一起行政違法行為,被告人任某某還於2014年4月實施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活動。該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橫行鄉里,侵害群眾利益,擾亂社會秩序,對高陵地區社會治安穩定造成嚴重影響。

高陵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某、杜某等11人通過在人員密集、商戶眾多的市場附近或建築工地實施多起犯罪活動,採取持關公刀、洋鎬把等兇器公然砍砸,開車別停、追擊等暴力手段,造成了多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6萬餘元的嚴重後果,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任某某、杜某等11人目無國法、肆意妄為,因私怨、因義氣、因逞強、因瑣事,持關公刀、洋鎬把等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對多人的人身及財產進行不法侵害,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任某某為洩憤報復,糾集人員打砸他人服裝店,造成財產損失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以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對被告人任某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杜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萬元;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刑期。

記者瞭解到,高陵法院高度重視該案的審理工作,成立由院長擔任總指揮的工作專班,主管刑事的副院長擔任審判長,與刑庭庭長和刑事骨幹法官組成合議庭,嚴懲快判,從立案至宣判僅用26天,有力打擊了黑惡犯罪勢力的囂張氣焰。昨日公開開庭宣判地點選擇在該犯罪集團活動較為密集區域的一處體育場所,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西安日報記者 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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