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 「第142期」酒後肇事 違法必究

近日,我院審查起訴一起危險駕駛案。

2018年4月22日晚21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後駕駛機動車在返回固陽縣某小區的過程中,撞倒了小區內的廣電設備箱和監控燈杆,造成了設備箱、燈杆損毀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接到匿名報警後,到達現場將被告人劉某帶回提取血樣,送檢後確定被告人劉某案發時血中乙醇濃度為242.0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形成了社會共識,酒後駕駛機動車不僅是違法行為,並且可能會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劉某剛與朋友酒店豪飲,出門便毫無顧忌駕車,車行不到一里,剛進小區便出車禍,也是必然,未造成人員傷亡已屬萬幸,交警部門最終確定劉某案發時血中乙醇濃度為242.0mg/100ml,超出法定醉酒標準的三倍,酒後駕車,害人害己。

希望被告人劉某能夠從中吸取教訓,認識到自己行為後果危害的嚴重性,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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