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088」重整計劃,從表決到批准

「088」重整計劃,從表決到批准

【100個創業法律小學問 088】重整計劃,從表決到批准


一份重整計劃草案已經制定完畢了,不過,此時的重整計劃在法律意義上是並沒有成立的。重整計劃只有經過法定表決程序,其結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肯定性要求才是法律意義上的成立。

重整計劃的法定表決程序

重整計劃草案首先應當報送人民法院,法院會在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依照利益群體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在表決的過程中,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的各項內容作出適當的解釋,並且就債權人會議出席者提出的各種問題,給予

解答。【因為債務人或管理人是重整計劃草案的設定者或擬定者,他們對其中的內容及其含義最為了解和熟悉,所以說由他們來作出說明和解釋是最為適當的。】如果不作出適當的說明和解釋,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可能不能完全理解重整計劃草案的含義和價值所在,難以判斷公司或債務人企業的重整前景,從而難以清醒地予以表決。

我國《破產法》規定的表決分組如下: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即職工債權】;

(3)債務人所欠稅款

(4)普通債權

重整程序中的分組表決不代表一定要在空間和時間上實際分開進行,它強調的是分別計算表決票數,然後根據不同組別的表決情況,統計確定每一個組別是否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注意點1】重整計劃不得規定減免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該項費用的債權人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注意點2】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單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該組進行表決時,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與人數無關。

學習了這麼長時間的法律小學問,想必大家都已經建立了一個法律意識,那就是“成立”與“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各自有各自的法定條件。

而重整計劃的生效必須在重整計劃已成立的前提下,通過法院的審查與認可,獲得批准。只有生效的重整計劃才能成為重整程序進行的有效根據,但民主表決是生效的必備要件和必經環節,否則,重整程序的民主性和私權性則無從體現。

重整計劃的批准程序

1.普通批准程序【先組內通過,再法院批准】: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注意點3】如果債務人屬於行政機關特別管制的行業,或者在我國屬於特殊的國有企業,那麼重整計劃必須首先得到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或認可,否則法院也不會批准該計劃。

2.特殊批准程序【未通過表決,法院強行批准】:

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後再表決一次。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並予以公告。

以上就是重整計劃兩種批准方式,若是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法律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就會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了。

泰和泰黃曉玲律師建議:

重整計劃是以清理債務、復興企業為內容,重整計劃是否切實可行,直接決定重整的目標能否實現,也是法院批准重整計劃時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原則。

如何認定重整計劃的可操作性,法律沒有規定,但企業可以著重從重整計劃的合法性、從企業市場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競爭能力、投資創新能力方面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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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黃曉玲律師:專注金融證券、房地產、民商事訴訟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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