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获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丁新芳
身份证号:4107241978xxxx6522
家庭地址:获嘉县太山乡丁村
执行内容:原告李清红起诉被告丁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724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丁新芳向原告偿还借款19302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丁新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清红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新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获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丁新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获嘉县人民法院举报。
(获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3-452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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