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8 成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稅收與法律上有啥區別?

文| 王永令律師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成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稅收與法律上有啥區別?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伴隨著業務不斷拓展的需要,成立分公司抑或子公司會被逐步提公司日程。那麼到底是成立分公司好呢,還是成立子公司好呢?兩者在稅收與法律上有什麼區別嗎?

1. 稅收上的區別

就分公司與子公司稅收上的區別而言,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上。

分公司由於在法律上不是獨立的法人,因此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完全納稅人。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通常是在年度中先按一定的比例預繳企業所得稅,而後到年底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再合併到總公司的年度所得中一併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跨越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而子公司則不同,它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法人,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完全納稅人,自主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

鑑於上述區別的存在,若企業是跨地區經營的,一部分分支機構長期盈利,一部分分支機構扭虧為盈短期內無望,那麼可以選擇註冊分公司,這樣可以減少總體的企業所得稅繳納金額(《企業所得稅法》第18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虧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度最長不得超過5年)。

2. 法律上的區別

就分公司與子公司法律上的區別而言,主要有以下兩點:

(1)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法人資格的最大意義在於它有效地隔離了股東的財產與法人的財產。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等於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即在訴訟中可以作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2)承擔責任方式不同

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當然也可以先以該分公司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

子公司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鑑於上述區別的存在,若企業對某個項目沒有十分的把握,或者不想因分支機構經營不善而拖累企業,那麼建議設立子公司。因為子公司僅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可以有效地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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