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嚴懲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認真貫徹中央、省市委和省法院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部署,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現就全市法院依法嚴懲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犯罪通告如下:

一、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故意以唾液、飛沫或近距離接觸等方式向他人傳播,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二、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衛生防疫機構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導致疫情蔓延、擴大或他人受傷、死亡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四、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五、違反國家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六、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聚眾“打砸搶”、聚眾起鬨鬧事、強拿硬要、故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在醫療機構採用“設靈堂”、“擺花圈”等方式纏鬧,或對醫務工作人員進行毆打、謾罵,嚴重干擾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正常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七、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八、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等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及治療等防控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九、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信息而故意通過短信、微信、電話等方式進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一、違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管控規定,非法處置已經使用的口罩、防護服、手套等可能含有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廢棄物,導致傳染性疾病蔓延和疫情擴大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二、貪汙、侵佔、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構成職務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三、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全市法院將認真貫徹中央、省委、市委關於疫情防控的各項決策部署,把當前疫情防控工作作為壓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切實抓緊、抓實,堅決依法懲治各類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為,為防控疫情工作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特此通告。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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