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案例發佈:上海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發佈:上海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上海法院2019年度執行失信聯合懲戒五個典型案例


上海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寶山法院)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經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3民初16056號民事判決,確認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應向上海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957元。因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上海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於2017年11月3日向寶山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中。寶山法院依法將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於2019年5月去寶山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公司註銷事宜,但業務主管部門以該公司為失信被執行人為由,暫停其辦理公司註銷登記手續。後被執行人至本院履行了本案付款義務,才得以屏蔽了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繼續辦理公司註銷事宜。


二、評析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紙質建設的意見》,寶山法院與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執行案件協作聯動機制達成相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明確,對於法院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企業,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在受理該企業註銷申請時,通過會商機制通知區法院,並暫停辦理該企業的註銷登記手續。本案即是,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基於該聯動協作機制,對作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暫停辦理註銷事宜,從而最終促進案結事了的典型執行案例。


公司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中,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公司法人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作用尤為重要。因此法院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聯動協作機制的完善和落實,對破解“執行難”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以往市場監督管理局多是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現在更是在市場退出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攔起了一道鐵閘,有效的加大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將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落到實處,展現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失信聯合懲戒威力,為優化營商環境,破解“執行難”,樹立了良好的社會示範效果。

執行案號:(2017)滬0113執6471號

撰稿人:沈沉



來源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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