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為什麼很多保險業務員,喜歡給客戶附加"豁免"保險?

紅豆財商能量圈


恕我直言,答案千篇一律,都是說皮不說根。

附加豁免條款,大多數情況下是指“投保人豁免”,是一份兒附加險,是保障投保人的保險。

首先,投保人豁免條款,必須是主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能是同一個人,父母與子女之間,夫妻之間都是可以的。很多人狹隘的把投保人豁免解釋為夫妻互保,理解能力差啊。

其次,投保人豁免條款中,被保險人就是投保人本人,也就是投保人在給自己的親人投保時,先給自己投了一份兒保險。這份兒保險的保障時間和交費期一樣,很短,而且是消費型,所以保費很低。

再者,投保人豁免條款,保障的一般就是交費期間一旦投保人本人發生了或輕症或中症或重疾或全殘或失能或身故風險,保險公司便發生了理賠,只不過理賠金不會給受益人,而是用這個理賠金用一次性交費的方式支付了主險合同的剩餘保費。保證了主險合同責任的延續。

至於被保險人豁免,大多數公司都是主險合同自帶,只有少數公司的條款是做為附加險出現的。當然了,不管是不是自帶,還是附加責任,都會有相應的保費產生,保障的項目越多,自然保費也就越高。

我是庖丁解險,深度學習,充分理解才能更好的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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