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國務院:補短板基建設施項目最低資本金可下浮5%

中華建設網訊 日前,國務院正式印發《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就有關政策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通知》明確規定,公路、鐵路、城建、物流、生態環保、社會民生等領域的補短板基礎設施項目,在投資回報機制明確、收益可靠、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適當降低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但下調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

國務院:補短板基建設施項目最低資本金可下浮5%

《通知》就加強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工作提出四個方面政策措施:一是進一步完善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二是適當調整基礎設施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三是鼓勵依法依規籌措重大投資項目資本金;四是嚴格規範管理,加強風險防範。

《通知》要求, 分類實施投資項目資本金核算管理。設立獨立法人的投資項目,其所有者權益可以全部作為投資項目資本金。對未設立獨立法人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設立專門賬戶,規範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對撥入的資金和投資項目的資產、負債進行獨立核算,並據此核定投資項目資本金的額度和比例。

《通知》提出,適當調整基礎設施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由25%調整為20%;

機場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維持25%不變,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維持20%不變。

國務院:補短板基建設施項目最低資本金可下浮5%

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費公路)、鐵路、城建、物流、生態環保、社會民生等領域的補短板基礎設施項目,在投資回報機制明確、收益可靠、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適當降低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但下調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

《通知》鼓勵依法依規籌措重大投資項目資本金。對基礎設施領域和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鼓勵項目法人和項目投資方通過發行權益型、股權類金融工具,多渠道規範籌措投資項目資本金。

通過發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籌措的各類資金,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以認定為投資項目資本金,但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0%。

《通知》規定,存在本息回購承諾、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條件;當期債務性資金償還前,可以分紅或取得收益;在清算時受償順序優先於其他債務性資金的,不得認定為投資項目資本金。

《通知》強調,項目借貸資金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股東借款、"名股實債"等資金,不得作為投資項目資本金。籌措投資項目資本金,不得違規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違反國家關於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相關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國務院:補短板基建設施項目最低資本金可下浮5%

據瞭解,《通知》對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作了調整。相比於以往對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的調整,有很多創新之處:

一是堅持突出重點、精準發力。目前我國人均基礎設施存量相當於西方發達國家的20%-30%,並且在交通、水利、能源、生態環保、社會民生等基礎設施領域仍存在不少短板,總體來看,我國在基礎設施領域投資仍有很大空間和潛力。因此,《通知》重點針對基礎設施領域適當下降了資本金比例。

二是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相統一。《通知》適當下調並明確了項目資本金比例的統一要求。同時考慮到項目回報水平、收益覆蓋債務融資的能力各有差異,有些項目建成後收益好、償債能力強,允許金融機構可以不一刀切,對那些投資回報機制明確、收益可靠、風險可控的優質項目,在資本金比例上賦予一定的靈活性,允許在不超過5個百分點的幅度內適當降低項目資本金最低比例。

三是堅持制度規範和發揮市場作用相結合。《通知》注重發揮市場的自我約束機制,明確規定,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是項目資本金比例的下限,實際比例需要投資方、金融機構在執行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項目的投資收益、貸款風險等實際情況,自主確定,並進一步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商業化原則,加強對項目資本金來源、比例、到位情況的審查監督,並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貸款的數量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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