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將他人美術作品申請註冊為商標是否需經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

此文摘自王國華律師的《知識產權風險防範須知》

將他人美術作品申請註冊為商標是否需經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

Q:將他人美術作品申請註冊為商標是否需經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

A:《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是指商標持有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不得使他人已經獲得的並且仍然有效的權利遭受傷害。此處的“在先權利”具體包括:專利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權、裝潢權、網絡域名權、自然人肖像權、自然人姓名權等。

Q:申請註冊的商標標識中能否含有地理標誌

A:《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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