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列入打擊拒執罪的對象後“老賴”終於老實了

“張法官,請你幫我聯繫申請執行人過來,我想和他談談案件和解的事情,我這回真是真心誠意的。”被執行人黃某在執行案件清理月活動中被列入打擊拒執罪對象後找到辦案法官如是說。

梁某與黃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2014年5月9日,平樂法院判決黃某等在規定的期限內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7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告未履行義務。梁某於2014年6月27日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4年7月5日執行法官向黃某等人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等文書。2014年9月25日辦案法官依申請執行人梁某的申請向被執行人對享有到期債權的第三方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該第三方承諾分期分批償付,並於2014年10月30日償付了10萬元之後該第三方不再清償。2015年3月11日,該院裁定對第三人予以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該第三方名下的土地、房產己抵押、或被查封,銀行帳戶無存款且被某區人民法院凍結,第三人的承諾至今未兌現。

2015年4月27日,申請人梁某提供被執行人黃某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實被執行人張某財產:1、位於桂林市的房屋三套;2、至今仍在經營的桂林某區茶酒經營部、桂林某區菸酒店,每年的經營額巨大;3、投入巨資在鄉下建造一座佔地面積277.97平方米、建築面積700平方米的豪宅;4、為修建某村村內道路捐款54000元、水泥100噸,球場捐款10000元、水泥50噸;5、從事水電工程的工程款。於是該院執行法官立即採取查封等強制措施,並於2015年11月23日將被執行人全部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黃某等隨著失信黑名單的曝光,2016年2月1日被執行人黃某等與申請執行人梁某達成還款協議,但是被執行人黃某原來是以與申請執行人梁某達成還款協議為幌子故意拖延,協議一致未實際履行。

2016年5月執行案件清理月活動開展後,平樂法院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將被執行人黃某等納入打擊拒執罪的對象後,2016年6月7日便出現黃某主動聯繫辦案法官主動尋求和解的一幕。

最終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再次坐下來協商,通過多次來回協商最後終於商定:1、被執行人黃某自願以位於桂林某區的房子作價人民幣100萬抵債,用於償還所欠申請人梁某的欠款本息人民幣100萬元,房產證資料等當場交接,相關手續五天內辦理。2、黃某2016年6月3日前償還30元,剩餘款項200萬元於2017年3月31日還清。

該案件的和解結案充分證明多種強制措施的綜合運用對“老賴”的威懾力作用,同時也表明平樂法院對維護當事人權益和對解決“執行難”的積極的負責任的態度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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