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方星海:跨境執法合作的法律基礎還要進一步夯實

方星海:跨境執法合作的法律基礎還要進一步夯實

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13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日,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金融監管研討會上發表致辭時強調,當前中國證監會在跨境監管合作方面還面臨著一些問題,跨境執法合作的法律基礎還要進一步夯實。中國證監會正在積極配合中國的立法部門修改完善《證券法》,制定《期貨法》。

方星海指出,隨著中國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不斷推進,境內外資本市場互聯互通程度加深,滬深港通、原油期貨、鐵礦石期貨國際化、QFII、RQFII、外商控股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創新企業存託憑證發行交易試點等對外開放重大舉措相繼推出,內外雙向跨境執法合作需求在數量和複雜程度上都有顯著提升。特別是A股納入MSCI指數後,證券及衍生品領域跨境監管合作的任務將更為繁重,當前中國證監會在跨境監管合作方面還面臨著一些問題,跨境執法合作的法律基礎還要進一步夯實

一是由於境內外法律制度不同導致的跨境監管協作法律理解適用問題。比如說,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中國證監會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供的協查材料中如涉及非公開信息的,不得直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不少境外監管機構對此表示不理解。

二是由於各國監管體制機制不同,形成的監管執法措施手段不一致問題。比如說,為進一步提高全球證券期貨領域跨境執法合作水平,國際證監會組織於2017年通過了增強版的多邊備忘錄(EMMoU),新增了5項跨境執法權限要求,分別為獲取審計底稿、強制問詢、凍結資產、獲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記錄、獲取電話記錄。但目前,中國證監會尚沒有強制問詢、獲取互聯網和電話記錄等執法權力,難以簽署這一EMMoU。

三是跨境金融活動日益活躍,帶來的監管權限劃分與衝突問題。隨著金融跨境活動日益頻繁,各國逐漸在不同程度上規定和擴展了其境內法律的域外適用情形,由此引發監管執法合作中的管轄權衝突問題。比如說,當某一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機構在另一國家註冊從事某項業務的,通常在日常監管和執法過程中會產生母國和註冊國監管協調甚至管轄權衝突的問題。又比如,有的國家在接受發行人或持牌金融機構註冊時,不對相關實體的資質進行合理審查,主要依賴後續日常監管和執法協查合作的方式來達到監管目的,但相關注冊信息並不能及時共享,經營實體的母國監管機構對相關實體的域外註冊並不知情。我們在與境外監管機構合作的過程中遇到過不少此類問題,也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我們感到還是需要深入研究探討這些衝突,逐步從法律制度上予以解決。

方星海認為,在跨境監管合作中,一方面要通過持續的國際交流,深入理解各國資本市場的監管法律制度,不斷增進共識、建立互信、避免誤解;另一方面是要立足於國際法的基本理論,以尊重各國法律法規和執法權限為基礎,本著相互信任的態度,朝著相互依賴的方向,加強跨境監管執法合作,盡最大努力協助境外監管機構達成監管目標。

方星海指出,中國證監會也是本著這一理念和原則,不斷在跨境監管協作的法律基礎和執法體制機制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和改革。當前,中國證監會正在積極配合中國的立法部門修改完善《證券法》,制定《期貨法》,我們非常希望能夠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指導和幫助。(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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