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挪用公款之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株洲市某通讯公司九万五千九百九十元。

被告人王某系株洲市某通讯公司驻中心广场家润多商场业务员。平常也没其他爱好就是喜欢打牌,常年在外面欠钱,等每月发工资再还。

2017年7月起开始,因欠的越来越多,等不及每月到账的工资还款,王某将黑手伸进了自己公司公款。截止2018年3月,王某先后从公司位于家润多一楼的仓库内取走51台手机交于柜台售卖并收取了手机销售款进自己腰包。

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挪用销售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经鉴定,王某挪用的51台手机款为125990元人民币。

另审理查明:

2018年4月、2019年10月王某分两次退还挪用资金30000元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2018年3月,张某盘点发现货物数目不对,遂追问被告人王某情况。王某坦白承认后,张某带着王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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