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奇葩案情:男子送北大EMBA同窗兼小三140萬,後又聯合配偶追討財產

【實務問題】

配偶一方將大額財產贈與他人,另一方可否主張贈與無效並要求返還財產?

【結論綜述】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許可將大額共同財物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張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返還財物,除非受贈人有理由相信贈與行為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司法裁判】

晏某女與張某女、張某男等贈與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終14532號】

張某女起訴請求:1.判令張某男對晏某女贈與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2.判令晏某女返還夫妻共同財產180萬元……事實和理由:張某女與張某男系夫妻關係……2016年8月張某女得知張某男在婚內出軌,並將大量財物贈與給晏某女。在此期間,晏某女通過短信、電話、在張某女樓下蹲守、毀損張某女車輛等行為,嚴重干擾張某女生活……張某女事後得知,

晏某女與張某男相識於2013年北京大學EMBA培訓班,二人為同班同學。後在2015年10月的一次同學聚會中,二人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係……

張某男辯稱,同意張某女訴訟請求。張某男是基於和晏某女不正當的關係而對晏某女贈與的金錢,該贈與的金錢均是張某女與張某男夫妻共同財產。

晏某女辯稱:……晏某女和張某男是合作關係,雙方共同在北京地區推廣經營山西X公司的乳核散結膠囊,張某男轉給晏某女的100萬元,是雙方用於合作推廣藥品的費用……2017年3月1日,張某男因資金緊張向晏某女提出過撤資20萬元,晏某女亦將該錢款及時退還給了張某男。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晏某女使用158××、136××的手機號給張某女發送短信,接收的158××號碼的短信中明確提到“張某男已經給了我兩百萬了,我不值那麼多,謝謝啊,說不定這裡面還有你一百萬呢”,“給我的錢那就是給的,一分也別想我退”,接收的136××號碼的短信中也有“多少銀子也不夠二百個的花啊”。

在晏某女給張某男手機發的短信中也有“那四十萬我不想還你了,反應你也沒卡,給你了也是給你媳婦,那我就不還了……你就當找小姐了吧,一次三千,咱倆在一起多少你心裡比我有數,所以這我該得的……”,“至於那一百萬,那是你的錢,那個帳我也記得很清楚,就算你沒有短信了,那個帳和錢都在上邊,該你的一分少”,“那天你說你沒有卡,所有卡和錢都在你媳婦那的時候我就想了,當時就想這四十萬不還你了,既然你對你媳婦那麼好,你找我幹嘛……”

(一審)判決如下:一、確認張某男、晏某女之間關於涉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和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轉賬的一百萬元和四十萬元的贈與行為無效;二、晏某女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張某女一百二十萬元……

本院認為:……就張某男向晏某女轉賬的銀行存款100萬元,晏某女主張雙方系張某男與晏某女合作項目的投資款,但晏某女並未就此提供充分證據,本院對此抗辯不予採信,張某男此轉賬行為屬於其在與張某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額處分行為,並未經過張某女的同意,晏某女亦對此明知,故此贈與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一審判決晏某女將此款返還並無不妥;就張某男向晏某女的弟弟轉賬的銀行存款40萬元,晏某女主張該款與其無關,但結合手機短信內容等證據,可證明晏某女系該款的真實實際受贈人,基於同上理由,張某男此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晏某女取得此40萬元亦無法律依據,晏某女應予以返還。晏某女主張的上述款項應返還一半的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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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總則》(2017年)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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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議】

上述案件中,男方出軌將財產贈與小三,小三高調騷擾原配和男方,後原配將男方和小三一同告上法庭,男方堅定的站在了原配一方,主張系因不正當的關係而對小三贈與的金錢,該贈與的金錢均是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昂法院認為贈與無效,判決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許可將大額共同財物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張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返還財物,除非受贈人有理由相信贈與行為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由於雙方婚姻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不區分份額,因此該案晏某女主張只退還一半款項的請求未被法院支持。

此外,除了適用《婚姻法》相關規定外,近年來,關於夫妻將共同財產財產贈與小三,一些法院還會適用《民法總則》中的公序良俗條款,或者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惡意串通等條款,支持返還財產的請求。

假如本案中,男方贈與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之後男方和小三鬧翻,主張返還個人財產,法院是否支持?目前司法裁判並不一致,筆者將在後續文章中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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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頭條號或者“法旅無疆”(“LawWithoutWalls”)WeChat公眾號可見上述文章。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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