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合同署名須謹慎 莫讓官司找上門

一位身材微胖、走路跛腳、說著一口川普的中年男子開庭前跟法官抱怨:“我一個打工的,當時老闆不在,工地上急需模板材料,我就在合同上籤了名,沒成想還惹上官司了。”

某建築設備租賃公司為推廣業務,到有施工的項目部進行推銷,恰巧上文男子宋某幹活的工地上急需租賃塑料模板,因施工隊負責人不在現場,宋某便在合同的委託代理人處簽了名,後續宋某預付了部分租金,某建築設備租賃公司依約提供了租賃物。但後來因拖欠部分租賃費及未退部分租賃物,該建築設備租賃公司於2019年8月將宋某訴至黃驊法院,要求其承擔剩餘租賃費並賠償未退租賃物的損失。

庭前法官組織雙方協商時,建築設備租賃公司的代理人拿著封面印有“甲方宋某”字樣的租賃合同說:“租賃合同我們就是和宋某籤的,合同簽訂後也是宋某給付的部分租金,租賃合同已實際履行,宋某理應繼續承擔合同義務。”但宋某聽後,情緒激動地連忙解釋:“我就是個打工的,當時工地上急需模板材料,老闆又不在,我也是為工程進度考慮才在合同上籤的字,合同簽了沒多久,因為工地發不下工資我就離開了,後續設備退租的事也不是我辦的,當時和我籤合同的賈某知道這事兒。”由於雙方爭執較大,具體案件事實還需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法官注意到建築設備租賃公司提交的租賃費結算明細表中除了合同約定的材料接收人員簽名外,還有劉某的個人名章。經詢問得知,劉某就是施工隊的負責人。宋某舉證抗辯環節,僅提供了兩份承諾函的複印件和證明自己身份的證據。為充分查明案件事實,法官加大審查力度,當庭要求宋某和籤合同的賈某電話聯繫,核實當時籤合同的情況,又通過後續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以及宋某與材料接收員、負責人劉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瞭解負責人劉某對租賃事宜的知悉程度以及租金來源。

經過抽絲剝繭,事實脈絡逐漸清晰。宋某是四川人,為謀生計遠赴我市打工,在工地上負責材料的管理、採購兼出納,在建築設備租賃公司推銷租賃業務之際,正趕上工地急需租賃模板,當時負責人不在現場,為不耽誤工程進度,就同意在對方於施工現場打印的租賃合同上籤了字。籤合同時,建築設備租賃公司對宋某的身份及職責是清楚的,後續也一直催促宋某將合同上報,由承包單位蓋章。建築設備租賃公司也和施工隊負責人劉某一直保持聯繫,劉某對租賃的事情也是知道的。租金雖出自宋某賬戶,但宋某作為出納,管理的實際是施工隊的錢,支出每一筆錢都會經過劉某的簽字同意,預付租金便是其中一筆。

綜合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黃驊法院認定,宋某在合同上簽字的行為只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宋某不是合同的相對方,最終依法判決駁回建築設備租賃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宋某雖在本案中勝訴,但其在被訴至法院時也是悔不當初。以案為警,非為本人利益簽署合同時,必當慎之又慎,對於是否有授權、是否有委託、款項支付是否應走公戶等因素一定要考慮清楚。合同簽訂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請示、報告、回覆以及與合同相對方的溝通均應注意證據留存,避免在合同署名後,作為合同相對方被追究合同責任時無相關證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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