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农村的第三块地(自留地),个别村民能以个人的名义占用来种作物吗?为什么?

pangjie12


《农村的第三块地(自留地),个别村民能以个人的名义占用来种作物吗?为什么?》

题主提的问题,让人有点不太明白。其一不知道“个别村民”指的是自留地的主人?还是其他的无关人员?其二若是自留地的主人,就不可能有“占用”一词,因为在自留地上种植作物是不违法的;其三若是自留地以外的人在未经自留地主人的同意下私自栽种作物,那才算是“占用”的。


本人打小农村长大,在农村,自从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地到农户承包耕植开始,每户农户名下除了有承包的责任田地,责任山林,还有一块属于自己用于建房居住的宅基地。而“自留地”的存在是比较特殊的,拿我们村里来说,基本上都是各自拥有自留地的。


去年的土地确权之后,有的农户将自留地确权,有的农户没有将自留地确。具体原因说辞不同,有的人说自留地本来就不属于承包的责任田地范畴,所以不确权;而有的人说将自留地确权,更有利于农业补助款的领取……

那么什么是“自留地”呢?在法律性质上,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根据土地承包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所以,题主在问题中提到的,说个别村民以个人的名义来占用栽种作物的说法明显就存在两层意思。如果是承包自留地的本人在自留地上栽种农作物,就不存在占用的说法,反之,如果不是自留地承包本人在自留地上栽种作物,那就是私自占用的。




根据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综上所述,自留地等的经营权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占。各位条友,如有不同看法的,请在评论区留下您宝贵的意见或建议!(完)


摄界PHOTO


这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要把这件事说清,先要把与此有关的许多事逐一说通。

自留地,这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解决农民自家种一些小杂粮、蔬菜之类的东西,专项按人口给农民划分的零碎小块耕地,象我们生产队,每人二分,我家四口人共分了八分,在村子附近的一个土壕里。

后来农村实行责任田,土地承包以后,这情况就不同了,有的队把这收回了,取消了自留地,而有的队自留地不动,维持原状。其实这倒也没啥,具体到各家各户,也较公平,因为你有他也有,收回都收回。

不过这几年,国家对农民土地进行确权,有些问题就出现了。按上级的要求,必须对每块土地都得进行仗量,可是到下边实际操作起来,并非如此。加之,历时巳几十年过去,有些村组干部多变,那当时分地的清单早就杳无踪影,再是户与户之间,为了耕种方便,彼此进行地块调换,有的双方互相转让,反正开始分下的那自留地“居住地“,早已不知去向,面目全非。

这就给土地确权埋下隐患,有的户把自留地确权进去了,有的户未确权。据说,上边的意见是一般主张自留地不予以确权。如果在这个小集体内都不确权,那就好,如果有的确了,有的未确,那肯定就不合理,难怪群众有意见。

农村的土地权为集体所有,即现在的村民小组所有,所以,恳求有关部门,在自留地这个问题上,要尊重村民小组的意愿,确不确权,让他们发言,只要在全组的政策是一致的,就不会存在公平不公平之言,这个理谁也都想得来。希望朋友多加关注!


米贝梦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农村的自留地,个别村民能以个人的名义占用来种作物吗?为什么?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看了定义以后我来回答你的问题,村民不能以个人名义的占用,需要村集体分配后再使用。因为自留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分配给各户以后村民只有使用权,及在上面进行种植的收益权。

我小时候家里就有5分田的自留地,家里一般种植一些熟菜,比如辣椒茄子黄瓜土豆空心菜白菜等。我家大概用了有十几年,因为在路边后来路扩宽,就把修路占用了。赔了几百块钱,后来那菜地就没有了。村里现在还存在这种情况,比如说今年前挖了几口新塘,属于村集体的但村里又没有人来管理,后来一户人家在塘边种植开荒,在塘里放鱼,那个鱼塘就成他家的了。其实在普通眼里看,塘是他家的了,但从法律层面来说,塘还是属于村集体的。他只是有占时的使用权,如果农田需要灌溉,会毫不犹疑的把塘水抽干,而不会考虑他养殖的鱼。






十二连塘埂


占用,这个词用得不太顺耳,有点把农民本来就该得到的权益搞得“很不地道”的感觉。

前不久,中共中央 国务院 刚强调并发布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给广大农民又吃了一颗定心丸,已经有自留地的,自己种植点自己爱吃的蔬果,甚至送给亲朋好友,完全没问题啊。

先了解一下自留地的概念: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可见,自留地实际已经融合在承包地里,而且长期稳定不变,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区别。在土地仍然由集体经营的村,有的继续保留了农民自留地,供农户种植蔬菜林果,发展庭院经济。自留地的使用者对自留地享有长期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得随意调整、收回,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这一点要格外注意。

自留地一般都在农户的宅基地附近,虽然两者都是农民长期使用的土地,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农民的自留地一般都是农用地,主要用于耕种,在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其农业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坟、挖坑和取土等。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享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其使用权可以随农房的租赁而流转。

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时,自留地和承包地、宅基地一样,都应当纳入颁证范围加以确认,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姚耀1188


在回答问题前,我们要先弄清楚农村的哪块地是属于自留地,自留地到底是属于哪种性质,所有权到底是归集体,还是归个人?

据我所知,农村自留地是以集体的名义,根据人口数量的多少按人头进行平均分配,包括宅基地在内,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仍然是归集体,村民只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由于农村自留地数量不多,零零碎碎,不便于集体统一管理,所以就成为了村民家中永久性的固有土地,村民在自留地上想种植什么就可以种植什么,集体一般来说无权干涉?

以前的自留地,是集体专门留给农户家庭种植蔬菜 、新鲜瓜果的私有土地,村民不但可以在自留地种植其它的经济作物,还可以在自留地上,或者是自己的房前屋后搭建鸭棚鸡舍,从事小型养殖业。

农村自留地,本来就是属于村民的私有土地,和宅基地的性质一样,不存在有任何的侵权责任和所谓的占用?





用户22954642155


土地确权以后就永远没有自留地了,自留地已经成为了历史。

既然土地已经确权,就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占用这一说法,题主要知道,现在的土地确权全部都是确权在个人名下,他自己的地,他想做什么都可以,别人(特别是题主这样的人)无权干涉和指责。

试问,你的地会让他随便占用吗?不会吧?


痴骑朽翁


你说的自留地在我们这里已被人们淡忘了,所以说个别村民以个人的名义占用来种农作物就无法回答了。在一轮土地承包时是分的类型(自留地、口粮地、劳力地)自二轮土地承包我们这里就不再分什么自留地、口粮地、劳力地的类型了,都是以每人600至700斤粮食,按不同地质亩单产,折成地亩分别以合同形式承包给农户的,因此对你所提问题感到生疏吃力。报歉!


百川王占功


自留地是上世纪毛主席时代为关心农民的菜篮子而按当时人口平均划给每户私人的,并与宅基地一样归农户私人所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到目前为止可以继承。所以,他人是不可以不经户主同意而随便种植的。


1314永卫东


没有手续就不能。

自留地是集体用地,应该由集体支配,收入归村集体。如果未经村民代表同意,没有合法的手续,是不允许的。


法农检


自留地本身就是自己的地块,除了违禁的品种什么都可以种的,并没有占用不占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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