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足是中國古代一種陋習,是指女性用布將雙腳緊緊纏裹,使其腳畸形變小,以為美觀。
一般女性從四、五歲起便開始纏足,直到成年骨骼定型後方將布帶解開,也有終身纏裹者。
據現代學者考證,纏足開始於北宋後期,興起於南宋。
元代的纏足繼續向纖小的方向發展。
明代的纏足之風進入興盛時期,出現了“三寸金蓮”之說,要求腳不但要小至三寸,而且還要弓彎。
但清以前的出土女屍尚未發現有纏足者,可見在當時纏足也並不十分普遍。
清康熙朝北方流行纏足,南方未涉及,至乾隆朝南方也開始流行女子裹腳。
到咸豐年間,清代社會各階層的女子,不論貧富貴賤,都紛紛纏足,甚至遠在西北、西南的一些少數民族也染上了纏足習俗。
作為一個女人,是否纏足、纏得如何,將會直接影響到她個人的終身大事。
“三寸金蓮”之說深入人心,甚至還有裹至不到三寸的,以至出現女子因腳太小行動不便,進進出出均要他人抱的“抱小姐”,而且這樣的女子在當時還很受歡迎。
清朝立國之後,曾出現反對纏足的強烈呼聲,屢屢禁止纏足。
崇德三年(公元1638),清太宗皇太極下令禁止婦女“束髮裹足”。
順治十七年,規定有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康熙三年(公元1664)再申前令,但此時纏足之風已是難以停止,到康熙七年(公元1668)只好罷禁。
當時清政府的禁止婦女纏足是與男子剃髮令一樣,意在用滿洲習俗化為漢人習俗,從而加強統治,也因此當他們發現漢族女子纏足對於清政府的統治非但無害反而有利時,也就不再嚴格執行了。
清朝民間一些有識之士於舉世崇拜纏足的狂熱中清醒地認識到纏足的危害,他們從不同的角度力闢纏足之非、反對纏足,他們是清末天足運動的先行者。
晚清時許多知識分子認為纏足造成中國婦女的羸弱,進而影響到整個民族及國家的力量,是中國落後的象徵之一,因此反纏足運動逐漸興起。
清道光年間,由外國人開辦的耶穌教會發起天足運動,不過當時的中國人對外國人的教會非常抵制,所以,影響不大。
這一時期由於康有為、梁啟超等維新派的大力倡導,在上海、廣東相繼成立“天足會”,一時間四方響應。
康有為寫了一篇《戒纏足會檄》,在女兒到了纏足的年齡後拒絕為其纏足,遭到了家鄉人的強烈反對,但他仍堅持不給女兒纏足,成為近代反纏足運動中的一段佳話。此後,康有為的女兒還曾陪他到西方遊歷考察。
在這個時期發生了一次禁止纏足的實踐活動,即太平天國的反對纏足,太平天國的領導人洪秀全主張男女平權,提倡婦女天足。太平軍進入南京,他下令婦女不準纏足,違者斬首,當時在太平軍控制的地方也確實厲行禁纏。
從鴉片戰爭後到同(治)光(緒)之際,反對纏足的舉動比之於前一階段有了很大的突破與發展,經過了這一階段的宣傳和實踐,纏足陋俗必將滅亡的命運已是不可逆轉。
但此時的反對纏足還是個人的活動,此時還是隻有少數人覺悟。
到了光緒末年,反對纏足的活動進入成熟期——由個人活動發展為團體運動,由少數人的覺悟轉變為民眾普遍的覺悟。
清朝末年發生的反對纏足、崇尚天足的天足運動是由一批維新志士發動起來的。
早在1883年康有為就在老家廣東南海聯合一些開明鄉紳創立不纏足會。
1896年康有為、康廣仁又在廣州成立粵中不纏足會,提倡婦女不纏足,成立之初,會員便達萬人以上。
滿清封建王朝被推翻後,孫中山正式下令禁止纏足。
民國時代各地在勸禁纏足時更是抓住了“婚姻”這一關鍵,例如山東省曾經讓“各縣小學校學生,皆係臂章,不娶小腳女子為妻”。
由於抓住了“婚姻”這個關鍵,在社會上長期不懈地灌輸勸導不娶小腳女子為妻,加上西方文化的影響,到後來社會上形成了娶小腳女子為恥、娶天足女子為榮的時尚,此時即使是頑固透頂的父母,為了女兒前途著想,也不得不放棄為女纏足的打算。
到了“五四”時期,纏足更成為各派革命運動和激進分子討伐的對象,陳獨秀、李大釗等人都曾撰文痛斥纏足對婦女的摧殘和壓迫。
自從中國共產黨登上政治舞臺後,才真正消滅了小腳,中國的婦女才得到了徹底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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