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肇慶曾有一男子為報復“仇人”,竟在人多車多的餐廳門口開槍……

肇慶曾有一男子為報復“仇人”,竟在人多車多的餐廳門口開槍……

3月25日,內蒙古通遼市開魯縣發生持槍殺人案,致5人死亡。據@魅力開魯 通報,嫌疑人因瑣事報復殺死特定人員。3月30日,內蒙古通遼市開魯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梁鈞批准逮捕,以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對田春雨批准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肇庆曾有一男子为报复“仇人”,竟在人多车多的餐厅门口开枪……

肇慶曾有一名男子

為報“一掌之仇”,叫上“兄弟”

在人流、車流較為密集的餐廳門口開槍

他們的下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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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5年8月,歐陽某見到鄭某的小車停放在廣寧縣南街鎮一家餐廳門口,於是打電話通知梁某駕駛摩托車到指定地方候,報復鄭某曾經打了他一巴掌。

隨後,歐陽某駕駛小車,到廣寧縣石澗鎮搭載伍某、高某與梁某匯合,四人從歐陽某駕駛的小車上取出四支獵槍,且各持一支獵槍駕駛兩部摩托車去到餐廳附近小巷伏擊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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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鄭某走出餐廳門口時,四人隨即持槍對著鄭某開槍,致鄭某、周某、卓某、劉某不同程度受傷,鄭某停放在餐廳門前的小車也遭破壞。隨後,四人迅速逃離現場。並將作案槍支及子彈藏匿在廣寧縣南街鎮聚和寨附近的某草地裡,由梁某通知超某轉移。

吳某駕駛小汽車搭載四人逃離到廣寧縣古水鎮,後由他人用另外一輛小汽車搭載四人逃離至懷集縣,再搭車潛逃到廣州市花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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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某按梁某的要求,在找到槍支、子彈後,再找到梁某放置在其舊屋的另一支自制獵槍,然後夥同馮某、陳某將槍和子彈藏在廣寧縣南街鎮一果場小屋內。兩天後,偵查人員在小屋裡搜獲槍形物體5件、彈形物體6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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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

◆ 鄭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周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卓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劉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 上述5件槍形物體中,有4支是以火藥為源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彈丸的自制仿12號獵槍,1支是以火藥為源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彈丸的唧筒式12號獵槍,均可以擊發打響,上述6發彈形物體均是12號獵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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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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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某、梁某、高某、伍某在公共場所接連開槍,造成一人重傷、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及一輛汽車受損的嚴重後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歐陽某、梁某非法持有槍支,其二人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其中歐陽某非法持有槍支四支,情節嚴重。

吳某無視國家法律,在明知歐陽某、梁某、高某、伍某是犯罪的人而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

超某、馮某、陳某無視國家法律,幫助犯罪的人轉移、藏匿作案槍支,毀滅證據,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對歐陽某、梁某應予數罪併罰。歐陽某、梁某、高某開槍造成他人健康、財產受損害,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中,歐陽某負責策劃、糾集及提供槍支,其罪責相對比梁某、高某大;梁某負責提供兩輛摩托車作案,其罪責又大於高某。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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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一、歐陽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十七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梁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十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三、高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四、伍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五、吳某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六、超某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七、馮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八、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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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內容|部分來源 央視新聞

圖片|部分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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