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医院续签聘用合同,癌症和精神病的医务人员,怎样处理?

昨天下午,到某三甲医院参加续签聘用合同会议,医院人事部提出有二个癌症病、一个精神病的医务人员,是否续签聘用合同。人事部特别说明,人事部不是说要解除这些人的聘用合同,而是要问清这个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其实,这个问题,原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文件已有规定。

医院续签聘用合同,癌症和精神病的医务人员,怎样处理?

医务人员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该条规定,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能治愈的癌症,应当保留人事关系,直至该工作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对精神病人,经治疗,病情稳定,可以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经治疗,没有劳动能力,保留人事关系,直至该工作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结语

医院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承担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面向社会提供公益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也就是说,医院承担着比一般营利性法人单位更多的公益职能和人文关怀职责,事实上,公益医院在对待患有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工作人员,都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中的癌症和精神病工作人员也希望得到本单位和社会各界的人文关怀,战胜病魔,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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