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電子商務法》的 正確理解方式

據商務部《中國電子商務報告》顯示

2017年

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29.16萬億元

同比增長11.7%

網上零售額7.18萬億元

同比增長32.2%

網絡零售規模居全球首位

《電子商務法》的 正確理解方式

社交軟件和電商平臺的不斷髮展

帶來新商業機遇的同時

問題也接踵而來

甚至影響到電子商務市場的

正常交易秩序

由此催生了

首例以“電子商務”命名的法律

《電子商務法》

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電子商務法》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確定電商平臺責任之外,對人們普遍關心的從事海外代購、微商代購等業務的自然人網店是否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問題,也給出了明確答案。那麼,《電子商務法》相較現行法律有哪些顛覆性的規定呢?新規又將對“海外代購”產生哪些影響呢?購買代購產品,和以前有哪些變化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海外代購”的現行法律規定

自然人網店是指公民以個人身份在第三方平臺上開設的通過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務的商店,最典型的即C2C電商平臺上的個人網店,已經成為了目前海外代購的主力,也是電子商務中不可忽視的重要一環。

對於快速發展壯大的自然人網店,我國現行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卻很少。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個體工商戶條例》《行政許可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均規定,進行工商登記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但未涉及自然人從事商業活動的具體要求。對於自然人網店的規定僅見於我國工商總局於2010年頒佈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也就是說,《暫行辦法》免除了自然人網店必須進行工商登記的義務。

而《電子商務法》的出臺重新定義了自然人經營網店的規則,加強了對自然人網店的監管力度,為保護電子商務的正常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給出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電子商務法》新規

對“海外代購”產生衝擊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不論是自然人、代購商店、代購網站或其他市場主體,只要是從事海外代購交易的,都必須先在國內的工商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然後還需要去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之後才能經營。 如果海外代購的商品是特殊的產品,還必須經過國內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獲得相應的行政許可證後方可進行銷售。譬如銷售的是食品,除了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外,還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除辦理相關的證照之外,《電子商務法》還要求網店經營者應當就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向消費者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在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當前述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因此,不論是大型的代購公司,抑或是小型的個人海外代購,都需要依法經營,及時地公示與經營有關的信息並向消費者提供有效的消費憑證。

電商平臺負有監督義務

微商代購概莫能外

《電子商務法》提升了自然人經營網店的准入門檻,無疑是對消費者的有力保障。除了對自然人經營者自律的規定外,《電子商務法》對電商平臺經營者的監管職責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因此,電商平臺對通過其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負有責任和義務進行監督和管理,並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備納稅信息。

或許有人會提出疑問,通過電商平臺進行海外代購成本那麼高,通過微信的朋友圈銷售商品是不是可以規避相關的法律呢?微信平臺並非電商平臺,而是社交平臺,但是如果在微信平臺銷售商品,那就另當別論了。此處的銷售行為也應當進行區分,如果只是偶爾在朋友圈出售二手電子產品或閒置的個人物品,不應當被劃歸電子商務的範疇,但是如果銷售商品的行為具有連貫性和營利性,那麼就可能會被界定為經營活動,而這些微信商家,也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承擔責任。

《電子商務法》的施行勢必會對海外代購行業產生影響,對於消費者而言也可能面臨商品價格上漲的情況。但是從電子商務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法律的出臺將使現階段處於司法盲區的海外代購有章可循,代購的違法成本將會增加,對於消費者而言是利大於弊,在購買商品時不僅質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時在售後維權等環節的權益也會得到保護。海外代購市場也會在法律的框架內更加良性有序發展。

《電子商務法》的 正確理解方式

(配圖來自網絡)

供稿:朝陽法院 裴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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