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庭審內外|個人債務?公司債務?女子借給同學160萬,最後沒人認賬,錢到底借給誰了?

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今天要說的就是一件有關借錢的事,把錢借給了夫妻倆,

為什麼借據上只有丈夫一個人的簽名呢?最後這錢應該誰來還呢?一起走進今天的《庭審內外》。

借給老同學160萬

還完一半被告知:是公司借的!

幾年前,佳木斯的馮某向妻子的同學欒某分多次借款,共計160萬元。後來,由於資金流轉不暢,馮某還了一部分錢之後,便沒能繼續還款。去年,欒某將馮某夫婦二人訴訟至法院。

法院判定,餘下近80萬元的欠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馮某、其妻張某以及馮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獨資公司為還款主體,按期還款。但是,馮某夫婦向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庭审内外|个人债务?公司债务?女子借给同学160万,最后没人认账,钱到底借给谁了?

在法庭上,馮某夫婦的委託代理人認為:馮某是以公司的名義借款的,不是以個人名義。同時,還對一審判決中的一則證據提出了質疑。

庭审内外|个人债务?公司债务?女子借给同学160万,最后没人认账,钱到底借给谁了?

馮某夫婦的委託代理人還認為:錢是馮某替公司借的,所借款項也用在了公司上,所以欠款理應由馮某所在公司償還,這一點,借據第一行的公司主體名稱和借據上的印章均可證明況且,借據形成時,馮某隻是公司的一名員工,借款應該算職務行為,而並不是個人借款,借據上也沒有馮某妻子張某的簽名,所以欠款算不上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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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到底借誰了?

庭審現場:雙方各執一詞

簡單來說,就是馮某夫婦二人覺得借款不屬於共同債務,因此,馮某的妻子張某不應該算做償還主體內的一員。那麼被上訴人欒某,又是如何看的呢?

欒某認為:馮某在借據上簽名,意味著他願意承擔公司的債務。同時,馮某的妻子張某作為借款的引薦人,應該對丈夫馮某所借款項知情。再加上,張某還利用自己工資還款,證實她有共同償還欠款的意願和表現。

那麼,這錢到底是誰借的?如果是夫妻二人共同借款的話,為什麼借據上只有丈夫馮某一個人的簽名呢?

欒某在法庭上說:“出於對同學的這種信任,一開始借款我就沒讓打欠條, 然後馮簽了字,我認為馮簽了字就可以了,因為他倆是一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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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針對馮某的補充簽名,進行了調查。

法官:在借款的借據上,借款人曾經簽字,並於簽字後寫明此條延續,他具體意思表示是什麼?

上訴人:他們之間有很多筆借款,這筆借款是延續之前的借款。

法官:單單只是借款數額嗎?

上訴人:對。

法官:沒有償還主體變更嗎?

上訴人:沒有主體變更的意思,沒有這個意思。

法庭上,雙方一直在對償還欠款應負的法律責任發表自己的看法。但有一點,也同樣不能忽略,那就是本案所提到的80萬元欠款。從2014年到2015年期間,馮某夫妻二人多次向欒某借款,欒某又是如何一次次的同意老同學提出的借款請求呢?

欒某表示,多次借給馮某錢,完全是出於十幾年的同學情誼。“實際上,我心裡也很不忍,因為我倆這麼多年的關係特別好,可以說是無話不談的知己,要不然也不能把這麼多錢都借給她。”

上訴人馮某夫婦的委託代理人表示:儘管張某認為她不應該承擔共同的還款責任,但基於多年的情誼,夫婦倆都同意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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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說“情義值千金”,可見一段難得的友情,勝過萬千財富。有的時候就是這樣,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建立起來很難,但日積月累的欠款,卻能成為割裂多年情感的一把利刃,債務的延期償還,給借款人欒某帶來了經濟上的損失,也給曾經親密的對方,在心理上沉重一擊。通過法院調解,上訴人馮某夫婦同意和被上訴人欒某庭下調解。也希望,遲來的還款能夠彌補這段難得的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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