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暖人心,锦旗相赠表真情!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暖人心,锦旗相赠表真情!

2018年6月13日一大早,受援人李女士(化名)就来到了东城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开门她激动的说道:“真的特别、特别感谢东莞市司法局东城分局以及法援律师们,谢谢你们在我的家庭遭遇困难时伸出援手,在我最无助的时候,是你们给了我温暖......”,边说还边递上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法律援助伸援手,公平正义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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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用这种方式,向东城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马海岸律师表达了由衷的谢意,言语诚恳再三感谢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热心帮助,让她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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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李女士(化名)的丈夫谭先生(化名)是东莞某餐饮店的厨师,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撑,谭先生在工作上一直很尽心尽力,去年六月的时候,店里生意一直比较火爆,家庭幸福美满。

但意外悄然来临,6月18日父亲节那天,长时间劳累工作的谭先生在上班时间内感到不舒服,随后到附近的个人诊所治疗,医生未能诊断出谭先生身体存在的问题,其遂返回宿舍休息,在刚到宿舍时不幸死亡,鉴定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后被

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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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顶梁柱意外去世,对李女士来说无异于是晴天霹雳,一个幸福的家庭就这样被摧毁了。而公司方一直没有给到合理的工亡赔偿,这让原本伤心欲绝的李女士感到更加的无助。

无奈之下,李女士来到东城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公共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为李女士作了法援的申请,案件在通过东莞市司法局的审批后,指派了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马海岸律师担任受援人的法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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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暖人心

接到案件后,马律师立刻积极地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在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立刻申请了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阶段,对方当事人提了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仲裁中止,案件一拖再拖,并且对方当事人有停业、转移财产以逃避巨额赔偿之趋势,案件情况紧急,受援人情绪存在失控之可能。

马律师意识到,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中规定清楚、事实简单的法援案件,无论最终哪一方胜诉,另一方均有可能无法接受而会走向极端。在综合分析过后,马律师认为,

调解是解决本案的最佳方式,针对争议的焦点,马律师找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案例,以证明本案对于双方而言均存在风险,尽量缩小双方的心理预期。

经过不断的约谈双方,并且通过法援律师的调查,了解到对方当事人可能的财产线索,并给到对方压力,终于在行政诉讼开庭前一天达成了仲裁调解,对方当事人撤回行政起诉,同意向谭先生支付40万元赔偿,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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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够得到顺利的解决,案件的承办律师马海岸律师功不可没。

马海岸律师是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他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热心公益的他不仅担任东城街道堑头社区的公益法律顾问,更报名加入东城街道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团队,时常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为群众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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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法援律师

其实在东城街道,像马海岸律师一样热心公益的人员不在少数。近年来,东城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群众的民生需求,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不仅成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更是组织了一批像本案承办律师马律师一样优秀的热心公益的律师共同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018年以来,中心共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140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8宗,切实的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了法律援助,今后,东城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继续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加强法援工作队伍建设,扩大援助覆盖面,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优化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整体服务水平,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了更多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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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之时伸援手,

法律援助暖人心!

小咚想说,

努力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责任,

今后我们将会为创造和谐社会,

做出更多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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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小讲堂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上述相关条文可以看出,没有正当理由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若符合上述情形的,没过错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偿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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