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小心:打著“區塊鏈”旗號的,將是P2P網貸之後的又一大陷阱!

小心:打著“區塊鏈”旗號的,將是P2P網貸之後的又一大陷阱!

趙鷂

近幾年,有一些所謂的“區塊鏈大咖”將區塊鏈神化、萬能化,他們不求甚解,信口開河,用自己的大喇叭以訛傳訛,以至於全社會對區塊鏈存在諸多認知誤區。為此,本文試圖用四個不等式澄清社會關於區塊鏈的四個認知誤區。

誤區一:難以篡改=不可篡改

長期以來,區塊鏈上的數據被認為是不可篡改的,特別是對於比特幣系統,被普遍認為其防護能力固若金湯。然而,學術界早在2013年已經證實比特幣網絡也並不是完美的,存在不少“作弊”的策略。英格蘭銀行的一份研究報告引用了Deck and Wattenhofer(2013)的研究,檢驗了比特幣網絡上的信息傳播時間,認為一個處於網絡中相當中心的節點發起攻擊確實不需要控制嚴格的絕大多數(51%)計算資源。Eyal and Siser(2013)討論了比特幣網絡中一個“自私”的節點故意地不及時廣播驗證成功了區塊N,相反抓住向網絡中其他節點廣播的時間差,立即驗證區塊N+1而獲得超過其擁有計算資源所對應的比例的收益(比特幣),表明了即使一個遠離網絡中其他節點的“自私”節點,儘管其控制1/3的計算資源也能得到超過其所擁有的計算資源所對應的收益。

現實中的比特幣黃金BTG於今年5月24日遭惡意攻擊。一名礦工獲得了比特幣黃金網絡至少51%的算力,臨時控制了BTG區塊鏈,在向交易所充值後迅速提幣,再逆轉區塊,成功實施雙花攻擊。據瞭解,攻擊者可能從交易所竊取超過388200個BTG,價值高達1860萬美元。可見,至少對於那些山寨幣(altcoin)的區塊鏈系統,只要經濟激勵足夠,51%攻擊並不只存在於理論上。因此,我們並不能認為區塊鏈系統在防篡改方面是“高枕無憂”的,信息安全的問題仍會存在,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如去中心、網絡結構等)因金融資產上鍊導致的過度經濟激勵成為區塊鏈的“阿克琉斯之踵”。

因此,難以篡改≠不可篡改

小心:打著“區塊鏈”旗號的,將是P2P網貸之後的又一大陷阱!

誤區二:信任=信用

長期以來,有些“區塊鏈大咖”套用《經濟學人》雜誌的那篇“區塊鏈是去信任(trustless)的機器”文章,在各種場合不假思索的指出區塊鏈能自動創造信用,繼而區塊鏈能完美解決金融領域裡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云云。姑且不論廣泛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不能被某種技術方案所消除,僅就信任(trust)與信用(credit),那些所謂的“區塊鏈大咖”既犯了常識性錯誤,也對什麼是經濟與金融層面的信任與信用存在理解障礙。

在語言常識上,《詞源》說“信任”有三種含義,一是相信並加以任用;二是任隨、聽憑;三是相信而敢於託付。可見在生活與經濟活動中,人們常用的“信任”是指“相信而敢於託付”,比如張三信任李四,是指張三認為李四值得相信並可以被託付於某事。“信用”有四層含義,一是以誠信使用人;二是相信和採用;三是以能履行跟某人約定的事情而取得信任;四是不需要提供物資保證,不立即支付現金,而憑信任所進行的,如信用貸款、信用交易等。可見“信用”是人類社會交往活動的重要行為規範,是內生於信用主體的。由此可見,在語言常識上“信任”並不等同於“信用”。

在經濟層面上,“信任”與“信用”的區分更為明顯。在市場交易中,“信任”與“信用”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並且有著不同的約束條件。首先,從交易時序看,以市場交易(market transaction)發生的那一時刻為分界點,“信任”是“向後看”(backward looking),即信任發生於交易的事前(ex ante),只有交易雙方彼此信任,交易才能達成,契約(contract)才能生效,否則市場交易將被(中)終止。“信用”則是向前看(forward looking),即信用是達成信任後被交易的事中、事後(ex post)所檢驗。當然,交易一方取得對方的信任後,通過隱藏信息欺騙交易對手也能夠達成交易,即“不講信用”。其次,從交易主體看,對某一交易主體而言,對其信任總是來自於交易對手(counter-party)。而“信用”則是內生於(endogenous)交易主體自身,在交易中是否遵守信用既體現出自身的自覺性,還受到交易達成後外部因素的客觀影響。最後,從交易影響方式看,如前述,交易雙方的信任態度直接決定交易能否達成,而交易各方過去交易歷史的信用行為決定對方的信任態度,即是說交易主體使用貝葉斯推斷(Bayesian inference)給出對方未來是否遵守信用的概率,進而決定當前是否交易,也就是說,交易主體的信用僅會影響未來交易的發生。

在金融層面上,將經濟學對於“信任”與“信用”的抽象理解置於金融交易的具體場景下,“金融信用”更多是指金融交易主體在互相信任的前提下,交易雙方各自履行金融契約、償還債務的意願與能力。具體而言,“支付信用”是指付款人(債務人)履行對於收款人(債權人)的支付承諾,支付的唯一性、不可撤銷性以及最終性是“支付信用”的具體要求,是各種金融信用的基石。“借貸信用”是債權人貸出貨幣,債務人按期償還並支付一定利息的資金跨期安排(前述詞源對於“信用”的第四個解釋)。“證券信用”是證券發行、交易與兌付過程中的資信評級、信息披露、券款對付(DVP)等廣義的信用活動。最高層次的金融信用則是“貨幣信用”,是指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流通不以任何實物為基礎的獨立發揮貨幣職能的貨幣以及該貨幣的無限法償。

可見,在經濟學面的市場交易中的信任並不必然產生信用,只有當交易對手方能夠從遵守信用的行為中得到比“不講信用”更多的收益(至少不遜於),才能產生“信用”這一結果。在金融層面,信用還明顯受到金融交易中信任達成後外部因素不確定性的衝擊的影響,使得信任更不是金融信用的充分條件。因此,人們應該區分鏈下與鏈上的“信任”,即在鏈下,區塊鏈並不能發揮創造信任的技術優勢‘;而在鏈上,假使區塊鏈能夠完美的產生並維持信任,也不會必然引致信用,更不用提金融信用。至此,我們就有必要質疑那些鼓吹區塊鏈能解決供應鏈金融的信貸約束、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資產證券化底層資產信用不足甚至取代法定貨幣信用等各種“拍腦袋”式的論調。

因此,信任≠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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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三:貨幣激勵=激勵相容

長期以來,不少活躍於自媒體的“專家”“學者”與市場人士一起為各種花式的區塊鏈“發幣”行為尋找各樣理論證據,經濟學專用術語“激勵相容”不幸的成為他們引用的高頻詞。令人啼笑諧非的是,這些人等要麼沒有好好學習過委託代理理論,將凡是有貨幣的激勵理解為“激勵相容”,要麼則是心知肚明自己在掛羊頭賣狗肉。

事實上,“激勵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是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哈維茨(Hurwiez)創立的機制設計理論的核心概念:在市場經濟中,每個理性經濟人都會有自利的一面,其個人行為會按自利的規則行為行動;如果能有一種合約,使代理人(agents)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正好與委託人(principals)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相吻合,這一合約安排,就是“激勵相容”。具體而言,在設計委託代理合約時,委託人(如企業主、股東等)的價值(效用)最大化有兩個約束條件,一是參與約束(IP),即委託人的最優選擇要使得代理人有參與的積極性,也就是說代理人參與該合約得到的好處要比不參與的多。二是激勵約束(IC),即委託人的最優選擇要同時是代理人的價值(效用)最大化的選擇。

貨幣激勵是經濟激勵的一種形式,也是使用最廣泛的激勵形式,人們也普遍相信貨幣激勵是很有效的方式。然而實驗經濟學研究表明,人的內在動機會明顯影響貨幣激勵的效果。當沒有任何外部激勵時,人們趨向於用內在動機解釋他們的行為。當外在激勵存在時,他們就會用外在原因來解釋他們的行為,即外在動機替代了內在動機。已經有許多調查研究顯示當接受貨幣激勵後,人們的內在動機減低了,因此不適當的貨幣激勵會產生激勵負效應,損害委託人的利益,這就不是“激勵相容”了。

因此,區塊鏈技術極客(Geek)們“獨創”的IXO(X代表26個字母,構成ICO、IBO、IMO、IDO、IFO、IHO等等)以及所謂的通證經濟都面臨激勵不相容的問題,即投資人(委託人)處於信息劣勢方,無從知道區塊鏈項目發起人(代理人)的內在動機及變化,當投資人接受IXO條款並給予項目發起人大額的貨幣激勵但對於項目發起人沒有任何有效的監督與約束時,項目發起人的內在動機是否會降低決定著項目成敗,故而投資人面臨極大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同樣由於投資人的信息劣勢,檸檬市場(Lemon market)即劣幣驅逐良幣是必然的,可見,無論中外,IXO欺詐橫行並不是偶然的。

因此,貨幣激勵≠激勵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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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四:智能合約=完美合約

長期以來,“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被“區塊鏈大咖”譽為以太坊的劃時代創造,將智能合約包裝成沒有任何風險的完美合約,能夠解決市場交易中的違約風險,甚至有“大咖”想當然的將智能合約與完全契約(complete contract)劃等號。

首先,如前述的“信任”≠“信用”,哪怕智能合約能夠完全解決交易雙方的機會主義行為,但也不能解決信用風險。同時,對於智能合約的理解侷限於“自動執行”,“非人工干預”的層次是膚淺的,並且已經有數次因人工無法干預智能合約的自動執行被黑客攻擊造成鉅額損失的案件。事實上,在金融合約中,合約的不可撤銷(irrevocable)與重新談判(renegotiation)並不矛盾(理論上涉及較為複雜的公司金融理論,不贅述),將兩者對立起來的做法只是計算機編程人員的偏執認識。

其次,對智能合約的理解需要將分佈式共識(DC)與信息分發(information distribution)機制結合起來理解。第一,POW、POS等各類分佈式共識是用某種或幾種數學算法模擬真實世界中的“湧現”(emergence),本質上都是一種資源約束下的競爭性的同時投票(simultaneous voting)機制,這在原理上是有助於經濟效率的。第二,要達成分佈式共識就需要參與節點間的信息分發。“極端”的信息分發是比特幣區塊鏈系統,即將所有的交易信息(節點身份信息被隱匿)分發(術語“廣播”)到區塊鏈網絡中的每一個節點以形成分佈式共識的公共信息(public information),因而現在普遍的區塊鏈系統在實際應用中面臨突出的隱私保護(privacy protection)或者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保護問題,這就產生了在區塊鏈商業應用中如何權衡分佈式共識與信息分發的難題,即分佈式共識的去中心化程度越高,區塊鏈系統對信息分發的要求就越高。第三,理論與實證研究表明信息分發對於產業組織與市場競爭有負面影響,即越高程度的信息分發越容易產生合謀(collusion)。故而信息分發既是依賴分佈式共識的區塊鏈智能合約的前提,也是產物,進而使得區塊鏈系統呈現出卡特爾(Cartel)的產業組織特徵。正如英國《金融時報》在2015年5月11日的評論:區塊鏈技術實際上是卡特爾式管理,節點之間互不信任但仍舊需要共同合作以維持區塊鏈系統的價值與穩定。當然,不同的區塊鏈系統間的競爭能夠短暫緩解合謀的可能與程度,但網絡效應的存在將在長期內使得少數幾個區塊鏈平臺擁有較傳統互聯網平臺更大的市場勢力(market power)。因此,人們在大規模使用區塊鏈智能合約時需要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維持分佈式共識之間艱難的權衡。

小心:打著“區塊鏈”旗號的,將是P2P網貸之後的又一大陷阱!

最後,我們不妨做一個虛擬實驗,假設在某個區塊鏈經濟系統中廠商定價採用智能合約,並規定向消費者出價最低的廠商將被智能合約自動執行,拿走所有的生產者剩餘分配給其他的同時出價的廠商,如前述由於分佈式共識與信息分佈的權衡關係,理性的廠商為了避免該智能合約自動執行,都會合謀的給出能夠拿走消費者剩餘的最高價格(想想比特幣的價格形成機制)。這樣的思想實驗告訴我們,特別是政府部門,

疊加信息分發與網絡效應的區塊鏈平臺將會形成空前的壟斷,這無疑是空前的社會經濟挑戰。

因此,智能合約≠完美合約。

(作者系北京師範大學博士生,兼任北京網絡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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