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錢某某等56人訴南通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查處違章建築)案


錢某某等56人訴南通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查處違章建築)案

錢某某等56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

因滬通鐵路建設需要,起訴人的承包地被劃入徵收範圍。起訴人對南通市規劃局就該地發放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起行政複議,後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被撤銷。因此,在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對該土地的使用構成非法用地,屬違章建築,嚴重侵害了起訴人的合法權益。起訴人向南通市規劃局提出查處申請,該局告知應由南通市城管局負責查處,但南通市城管局卻答覆起訴人無查處職責。起訴人認為,南通市人民政府作為頒證機關的上級政府,對南通市範圍內的違法建設負有最終的查處職責。起訴人申請南通市人民政府對該違法建設進行查處,但該府至今未答覆。訴請:確認南通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查處職責之行為違法,判令該府履行職責對違法用地等行為進行查處。

南通中院行政裁定書(2016)蘇06行初73號認為: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進行查處;對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本案中,起訴人認為滬寧城際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進行滬通長江大橋項目建設,涉嫌違法用地建設,要求進行查處。因該項目在南通市行政區劃內,根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應由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南通市人民政府並無直接查處職責,錢某某等56人起訴該府不作為,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裁定對錢某某等56人的起訴,不予立案。

錢某某等56人不服南通中院裁定,向江蘇省院提起上訴,江蘇省院於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蘇行終1103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錢某某等56人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依法確認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違法並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錢某某等56人訴南通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查處違章建築)案

(2017)最高法行申2203號

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

南通市人民政府系頒證機關上級政府,對南通市範圍內的非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負有最終查處職責。南通市人民政府行使此項職權,更能有效地統籌安排各部門工作,更好地保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交由其他部門查處可能存在相互推諉、不及時查處的情形。

最高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錢某某等56人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進行查處;對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本案中,錢某某等56人要求南通市人民政府對案涉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根據上述規定,該訴訟請求明顯不屬於南通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如錢某某等56人認為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存在不履行查處違法建設法定職責的情形,應以相應工作部門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據此裁定對錢某某等56人的起訴不予立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並無不當。

綜上,錢某某等56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情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錢某某等56人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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