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钱某某等56人诉南通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章建筑)案


钱某某等56人诉南通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章建筑)案

钱某某等56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

因沪通铁路建设需要,起诉人的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起诉人对南通市规划局就该地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起行政复议,后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因此,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该土地的使用构成非法用地,属违章建筑,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向南通市规划局提出查处申请,该局告知应由南通市城管局负责查处,但南通市城管局却答复起诉人无查处职责。起诉人认为,南通市人民政府作为颁证机关的上级政府,对南通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负有最终的查处职责。起诉人申请南通市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该府至今未答复。诉请:确认南通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之行为违法,判令该府履行职责对违法用地等行为进行查处。

南通中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06行初73号认为: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本案中,起诉人认为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进行沪通长江大桥项目建设,涉嫌违法用地建设,要求进行查处。因该项目在南通市行政区划内,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南通市人民政府并无直接查处职责,钱某某等56人起诉该府不作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对钱某某等56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钱某某等56人不服南通中院裁定,向江苏省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苏行终110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钱某某等56人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确认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钱某某等56人诉南通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章建筑)案

(2017)最高法行申2203号

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南通市人民政府系颁证机关上级政府,对南通市范围内的非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最终查处职责。南通市人民政府行使此项职权,更能有效地统筹安排各部门工作,更好地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交由其他部门查处可能存在相互推诿、不及时查处的情形。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钱某某等56人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案中,钱某某等56人要求南通市人民政府对案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述规定,该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南通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如钱某某等56人认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存在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情形,应以相应工作部门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据此裁定对钱某某等56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钱某某等56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钱某某等56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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