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婚姻存續期間,不同居不聯繫,這個債務和財產怎麼算?

純天然家禽


只要是具有完全行為的責任人,無論做什麼事,講事實,有證據,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法律從不採信空話,沒有事實,沒有證據的東西,口說無憑,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樓主說,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同居不聯繫,這個債務和財產怎麼算的問題,當然是要講事實,拿出證據來,才能算得一清二楚,依法給出你正確回答的。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都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法律還規定,在婚姻期間內,只要是為了生活欠下的債務,屬於夫妻的共同欠債,雙方都有償還債務的責任。說白了,法律就是把夫妻在經濟上看成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共同體。只要婚姻的框架存在,經濟共同體就存在。婚姻不存在了,經濟共同體也就解散了。

如果樓主說的是婚姻名存實亡,不同居,沒有履行夫妻的義務,比如說有鄰里左右,或者是當地派出所能夠證明有分居的事實存在,但只要是在婚姻期間內,雙方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收入,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在分居有證據的前提下,同時能夠證實在婚姻期間內,一方的欠債完全是在另一方不知情,揹著另一方欠下的債務。並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和購買共同財產,這種欠債只是用於一方獨自的利益和消費,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個人在婚姻期間內的欠債,另一方才沒有共同還債的責任。關鍵是要有鐵的證據,在法律上才能成立。要想在婚姻期間內要取證,談何容易啊!

總之,像樓主提出的這種問題,最好去諮詢和聘請當地的律師為你打官司。律師是專業的,依法會在最大的權益範圍內,保障你的經濟利益最大化,才是正確的選擇。


老蔣閒言


我們這有對夫妻,從結婚到現在,30多年來,女方不拿錢出來共同維持家庭生活開支,全靠男方買房還貸及家裡正常開支,將一個女孩培養到大學畢業,平時男方即買又燒,男方衣服自己洗,女方還是公務員編制,收入比男方高,按照"平均分配"原則,女方要提出離婚(男方無過錯方),女方自己的工資存銀行 還空手可分得房產和現金,這合理嗎?這樣又如何體現公平公證的原則呢?望大家參與評論!


自有情懷


個人歸個人,共同的評分。


幹雨2


按照我的觀點,個人歸個人!共同財產平分!

但是法院判決我們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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