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新三板深改焦點④|公司治理差異化要求:引入特殊投票、獨董

隨著新三板改革新政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束,市場開始期待政策的正式發佈實施。

11月8日晚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下稱全國股轉公司)公佈了6項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涉及精選層遴選標準、公開發行、連續競價交易機制、轉板要求等。

其中,《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公司治理徵求意見稿》)除了規定了統一適用於各層級掛牌公司的治理要求,還針對特定類型公司提出特別要求,如引入特殊投票、計票方式;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規定精選層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等。

毅達資本合規總監張林勝在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採訪時表示,這種差異化安排是出於提高公開化和交易活躍度,同時加強投資者保護目的兩方面原因。

公司治理的一般性治理規定

《公司治理徵求意見稿》首先規定了統一適用於各層級掛牌公司的治理要求。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應當遵守《公司法》《公眾公司辦法》對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鄧學敏對澎湃新聞記者指出,《掛牌公司治理規則》圍繞公司治理的“基本程序、基本規範、基本標準”,規定統一適用於各層級掛牌公司的治理要求。

他從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解釋:

一是細化“三會”運作的基本程序,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組織載體,規則對“三會”的通知、召集、主持、表決等重要環節做出了具體要求。

二是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主體”的任職管理和行為規範,明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權,通過資金佔用等方式損害掛牌公司及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是規定董事會、股東大會對重大交易、關聯交易的審議標準,確立了不得越權決策的基本要求。

張林勝表示,各層級公司治理應當遵循一般要求,包括掛牌公司的“三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規範運作,董監高(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及履職,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重大交易、關聯交易的決策及披露,承諾事項的監督及管理,投資者關係的管理等方面均需符合《公司法》和股轉公司業務規則的要求。

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

針對新三板三個層級的設計,在公司治理方面也作出了差異化的特殊安排。

如在鼓勵掛牌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和累積投票制方面,規定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精選層掛牌公司單一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東大會在董事、監事選舉中應該推行累積投票制,而對另兩個層級的掛牌公司未作強制要求。

張林勝指出,這種差異化安排是出於提高公開化和交易活躍度,同時加強投資者保護目的兩方面原因。

鄧學敏認為,在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方面,引入特殊投票、計票方式,充分保障中小股東的參與權,尊重中小股東的意見表達。

“精選層、創新層公司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基礎層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影響中小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進行單獨計票;精選層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創新層、基礎層公司審議需要進行單獨計票事項的,也應當安排網絡投票;精選層公司在選舉董事、監事時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鄧學敏進一步表示。

對於單獨計票制度,張林勝認為,這提高了掛牌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披露要求,完善了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有利於提升掛牌公司重大事項的科學決策,有利於保障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權利。累計投票制度可以緩衝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對公司的控制,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

《公司治理徵求意見稿》還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規定精選層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明確符合條件的掛牌公司可以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但相關安排的設置、運行和投資者保護要求,需遵守全國股轉系統有關規定。

“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強化董事會的制衡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有利於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公司規範運作。累積投票制度有利於改進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提升掛牌公司的長期治理水平。”張林勝作出如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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