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剛出獄又搶劫 糊塗男獲刑11年

吉安法院網訊 2017年底泰和一男子在深圳市寶安區因犯盜竊、強制猥褻罪獲刑一年八個月。該男子出獄後不到一個月,又因搶劫罪重返拘留所。近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人羅某鴻犯搶劫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法庭審理查明,2019年4月12日、4月16日,被告人羅某鴻分別尾隨女被害人張某、溫某至其出租房,採取暴力、言語威脅手段,搶得被害人張某500元、溫謀400元。羅某鴻在使用暴力要求張某交出“生活費”500元后,再次威脅張某“你敢報警我就把你全家弄死”。羅某鴻對溫某使用暴力後,向溫某提出要不給錢,要不陪其睡覺的要求,溫某選擇交出100元現金、微信轉賬3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鴻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入戶劫取他人錢財,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羅某鴻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使被害人在孤立無援、無法反抗的情況下,當場交出錢款,且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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