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寿宁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并寄语一线检察干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周某甲故意伤害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日前,由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甲故意伤害案在寿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寿宁县检察院检察长林晖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履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职责。

不满前女友与他人交往

两次殴打“情敌”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因不满被害人周某乙与其前女友李某某交往,到寿宁县斜滩镇斜滩村李某某租住处,将为李某某过生日的周某乙打伤。当年12月2日,经寿宁县公安局平溪派出所调解,周某甲赔偿周某乙人民币1800元。

事情至此远未了。2017年1月30日,周某甲与吕某某(已判决)、叶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寿宁县平溪镇前往木场村,途中周某甲得知周某乙在木场村的消息后,便前往搜寻。在村口,发现周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某、徐某某后,周某甲遂上前将周某乙拦截,伙同吕某某共同殴打周某乙,致其右手掌受伤,后双方被人劝开。经寿宁县公安局鉴定,周某乙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骨折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8年1月26日,吕某某及周某甲亲属先后代偿人民币26500元、57300元,获得周某乙谅解。1月29日,周某甲到寿宁县公安局投案。

做足庭前准备工作

检察长有力指控犯罪事实

作为该案承办人,林晖检察长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发经过,研判案情,通过补充侦查排除案外因素致伤的合理怀疑,并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撰写了相关法律文书,拟定出庭预案,积极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

庭审中,林晖检察长庄严地宣读了起诉书,并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甲,分组出示了所有证据,通过完整的证据体系,有力指控了周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林晖检察长还通过对案件发生原因的剖析,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庭教育,同时指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对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

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乃专术,作为一名公诉人,首先要时刻保持学习,在知识、文笔、口才等方面多加自我修炼。审查证据要仔细再仔细,不限于卷面,小案件也有大文章。”身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林晖寄语一线办案检察干警,特别是青年干警,要认识到案件没有大小难易之分,而应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公诉乃仁术,一个合格的公诉人不能只有对抗性思维,而要不纵不枉,做到理性公诉、和谐公诉。”林晖说。

据介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寿宁县检察院领导办理案件和出庭公诉已成为新常态。

“检察长作为员额检察官回归一线办案,出庭支持公诉,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对带动员额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司法办案职责、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引领检察工作突破创新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有效回应了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寿宁县政协委员卢宝华说。

(本报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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