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何看待内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卫过当?

邸苗苗


不知道这个叫王生娃的与被砍者有什么关系?是情杀、仇杀还是报复? 反正是大年初五的凌晨。

被告方家属认为此案和“龙哥反杀案”一样,也应该是“正当防卫”,但死者一方则坚决不认同“正当防卫”的说法。

细节大致如下:

死者是61岁的王生娃。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王生娃潜入村民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

王生娃又用木棒和双响炮(一种鞭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打死。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半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仅仅从以上报道来看,这明显又是一个“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而不能认定是“故意伤害”的案例。

注意,这是黑灯瞎火,私闯民宅,而且是拿着斧头连砍几下,这个时候还不能防卫吗?而且报道中说 砍人者被发现后继续攻击,最后才被打死的。这一情节和“昆山案”又有什么区别呢?

问题来了:

昆山案中,砍人者跑了可以追上去;而内蒙古案中,倒地者却不能继续反击,不过,行凶者倒地是装死,等待机会再下手呢,还是完全失去了反击能力?

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闯民宅,将人砍死,怎么就不能防卫了? 将行凶者打死怎么就是“故意伤害罪”呢?

有人说“昆山案”是个里程碑,那么这个案子呢?私闯民宅行凶杀人怎么办?如果家里没有其他人怎么办?反击的尺度怎么掌握? 对方倒地以后如何判断他是否还能够继续攻击?

如此看来,以后家家户户都要装上监控摄像头,配备急诊科医生,随时取证,以防万一。我的地盘谁做主?


闲看秋风999


新闻是这样的:

地点——内蒙古

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王生娃潜入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坝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打死。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半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他还在继续攻击他人,所以二人才会反击,没想到会打死人。”王玉成的儿子王延青说,王生娃是故意杀人,如果没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但王生娃家人对此并不认同:“正当防卫还能把人活活打死?他们才是故意杀人。”

下面是我的几点看法:

一,持凶器入室砍杀人,性质要比龙哥拿刀当街砍杀人情节还要严重。王某作案动机明显,携凶私闯民宅,光这一条在美欧国家完全可以射杀且无罪。更何况王某还要谋杀人命,并付出行动,当死罪。

二,锅某女婿和及亲戚闻讯而来,不想又被王某攻击,愤怒反抗,黑暗中把王某打成重伤,后不治身亡。这到底算正当防卫还是算防卫过当?两家人都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法院也难以做出最正确最公平最服大众的判决,法院的任何判决都要靠证据的。所以这个时候摄像头的重要性就显示出来了,摄像头有时候才是给我们清白的帮手,

三,如果没有更多证据的话,此案应该比较难翻案了。更有死者王某的家属认为郭某女婿等人不是防卫过当,应该是故意杀人,判刑太少了,并且已经向法院申诉。

对此,你怎么看?


骑着蜗牛冲锋


乍一看,“内蒙入室砍杀反被打致死”案,与“昆山龙哥反杀案”十分相似,譬如皆是杀人者杀人不成,然后却被对方反杀;都涉及正当防卫争议问题。然而结果却是天壤之别,一个以“防卫过当”被重判有期徒刑锒铛入狱,一个被认定“正当防卫”,宣布无罪释放。

细细推敲,两个貌似案子,实则有诸多不同细节。



之一,行凶的当事人身份背景截然迥异。

昆山龙哥是个光头纹身、凶残野蛮有黑恶背景的社会“老大”;而内蒙入室行凶杀人的则是行匹夫之勇、不懂法的普通村民,两者的法律裁决结果传导出的“明确信号”、抑或是“社会影响”不可同日而语。

之二,行凶者对“正当防卫人”的危害程度不同,直接影响了防卫是否过当的裁定。

内蒙入室行凶者王生娃对熟睡中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三斧后,已藏匿院中,当郭三祥妻子乔某与亲戚王玉成、王铁柱发现凶手时,众寡悬殊的力量对比,已决定凶手对他们三人生命安全构不成太大危协,可是此时王玉成和王铁柱仍不依不饶,用木棍等自卫武器将王成娃打成重伤致死,显然已是防卫过当,受到相应制裁惩处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而昆山反杀案中的自当防卫者——“骑车男”(于海明),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之三,昆山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过程,而内蒙的王生娃则是中途有停止。

请注意一个细节,王生娃潜入与其有矛盾的村民郭某家中,将其砍伤后,已藏匿院中,不法侵害已宣告暂停。

反观昆山反杀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一切调查和视频证明,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之四,两案产生的影响,所受舆情关注程度差别极大。

与昆山一案引发的沸沸扬扬、汹涌民意相比,内蒙一案几乎悄无声息、无人关注,毫不夸张地讲简直就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在某种程度上,难免对案件最终裁定产生微妙影响。


霍小姐的八卦炉


正当防卫是个技术活,不是所有人都能掌握要领的。

关于这个案件中,我想说三点:

1、死者王生娃半夜潜入郭三祥家,并且用砍斧三次连砍郭三祥的头部,而当时郭三祥正在炕上睡觉,可以说一点反抗都没有。

砍斧、头部、三刀,这是不是从开始就下了死手?

2、王生娃砍完人后,不是逃走,而是藏到院子里,还想伺机攻击别人。这从他准备的骗炮和木棒可以看出。

杀人不逃而是还带着凶器藏到受害者的院子里,这是不是可以判定为攻击能力还未消失?

3、在被郭三祥的家人找到后,王生娃不是“放下屠刀”,而是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其家人。家人不得已反击,并且这个过程中完成反杀。

其实这也不算是反杀,因为当时是夜晚,郭三祥的家人在反击时,并不能很清楚的知道对方的身份和受伤状态,以至于后来王生娃重伤,抢救无效身亡。

所以我觉得此案和昆山龙哥的案件,在性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此案亏就亏在当时没有监控,所有证词都是双方当事人的证词。


所以昆山骑车男可得要谢谢大城市的监控系统,不然龙哥的家属来个反咬,那就有力也说不清了。大家说呢?


保险助手服务


为什么昆山案认定成立正当防卫,内蒙古案却是防卫过当?

其实很多人一直在讨论,昆山案是“怎样突破”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暂不讨论这句话的褒贬之意,如果说按照我们以往的司法实践的惯例,这样的案件本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由于有视频监控的存在、网络的关注,最终被“突破性”的认定了,这确实是突破,但前提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当然,我并不认同这个案件是“突破”正当防卫制度和罪刑法定原则。

我们也不鼓励、不希望舆论干预司法。

内蒙古案的区别是没有现场的视频,这对于认定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一些细节,可能就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了。如何查明案件事实,做到精准的认定,确实对办案机关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同时,这还有价值判断层面的内涵,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有人被打死通常需要有人担责。正因如此,即使是正当防卫,但如果出现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以往的经验总是认为这种防卫是“过当”的。

这样的观念确实需要改一改。也正因如此,我们才会觉得昆山案的划时代的突破意义。

最高院要出台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解释,希望快一点吧,让更多的人能赶得上!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因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死者是入室盗窃,他本身就已经是触犯法律,再一个他还有备而来,手拿斧头 。

如果当时被盗的家人没被发现的话,我想,那死的肯定不会是他,版本就会跟现在不同。

这个死者,我本人感觉哈,他死有余辜,这就是标准的一人渣,这是老天有眼,对他应有的惩罚,就是到阴曹地府,也要被打到十八层地狱。

我人为死者家属太恬不知耻了,死者因入室盗窃,导致了今天的结果,完全是咎由自取,更离不开他的家人的纵容和支持。

我敢断定他这次入室盗窃不止这一次,肯定是惯犯,他每次盗窃的钱财那次不是入了他家人的腰包。

对于他的家人我是很鄙视的,感觉他的儿孙也不会好到哪了去,因为有这样的父母,他的孩子整天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耳濡目染他的家长的所做所为……

本人坚决支持司法机关正当自卫的决定,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俗语说的话好,种善因必结善国果。

同样是死者一次次种下恶贯满盈的因,那他必然他就应该收到这样的果。再自然不过得了。


雁南飞


这个案件与前些日的昆山龙哥案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样是行凶者将对方砍伤后,遭到反击。不同之处在于,本案件中的反击者不是被砍者本人,因为他当时丧失了反抗的能力。

事发内蒙古:

1、2017年2月2日凌晨4时,王生娃潜入村民郭三祥家中,对正在熟睡中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三斧。

2、同屋亲戚王玉成听到动静、发现郭三祥被砍,便呼喊郭的妻子乔某和女婿王铁柱。三人检查过伤者伤势后,便在院中找凶手(还有一种说法是“去院里保护现场,等待民警到来”)

3、在碳堆发现足迹,这时躲着的凶手王生娃用木棍和双响炮攻击三人。王玉成和王铁柱用木棍等反击,致王成娃多处受伤。

4、当日两个伤者郭三祥和王生娃被送往医院,2月4日,王生娃医治无效死亡。伤者郭三祥面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5、法院一审认为:王玉成和王铁柱的反击属于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分别判处王玉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处王玉成、王铁柱共同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医疗费共计64461.66元。

这个案件的几个关键点:

1、首先,死者王生娃的行为涉嫌蓄意杀人,如果不是被伤者郭三祥的家人发现,可能死的就是郭三祥。

2、王生娃在行凶被发现后,逃跑到院子里,但并没有逃走,而是藏了起来。不能排除他有继续行凶的可能,而且,他的双响炮是哪里来的,应该是事先准备好的袭击他人的武器。之后,也证明这个武器确实派上了用场。

3、第二次院子里的打斗是王生娃先挑起的,所以,王玉成和王铁柱的反击行为,也是避免自己受到伤害的一种正当防卫。

4、内蒙古高院认为:王玉成和王铁柱将王生娃打倒在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所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的判决。

其实,这个案件的关键,仍然是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博弈。这两宗罪的判别,连专业律师都给不出明确的界定标准,导致长期以来这类案件的判定总受到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来衡量,在实际案件中,这个度是很难把握的。

就拿本题目案例来说,双方在打斗中都想先制服对方,以保证自身安全。即使在王生娃被打倒地后,谁也无法判别他是否仍然具有攻击性,只有他本人清楚。如果按照防卫过当的要求,王玉成和王铁柱要等到王生娃起从地上爬起来后,双方再继续展开打斗。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下,王玉成和王铁柱心理也是恐惧的,正常人在这个时候很难做到理性的去判别对方的状态,只会感觉对方随时可能对自己造成威胁。这与昆山案中电动哥所处的境况类似。

所以,个人觉得,王玉成和王铁柱的反击行为,应该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行凶者死亡就觉得实施正当防卫的一方有罪。

另外,王玉成和王铁柱也不应该承担对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反,死者家属应该承担对郭三祥造成重伤二级的民事赔偿责任,他才是真正的受害方。

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为了反抗、制止侵害,从而达到震慑其他罪犯、遏制犯罪的目的。

以上只是个人的浅薄观点,不知大家是否认同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龍族社


难道别人明目张胆闯入自己家里公然行凶,我们还不能全力反抗不成?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我们还要反过来提防着不要让行凶者遭受伤害不成?这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简直就是把我们当做“割肉喂鹰”的如来佛祖一般。

据报道,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王生娃潜入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坝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打死。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半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他们认为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属于正当防卫。但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不过,根据当事人陈述,王铁柱和王玉成展开反击时并没有往王生娃要害部位殴打,并且当时一片漆黑而王生娃又极其危险,他们情急之下根本就无法判断王生娃是否还有继续侵害的能力和他具体伤情多重。 因为害怕王生娃继续伤害他们,所以才一时没敢停下反击。

也就是说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生娃倒地以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不能以事后理性人的角度加以判断,而应当站在普罗大众的立场上、当事人的立场上加以审视。试问,从王铁柱和王玉成的角度来看,事发当时伸手不见五指,他们只知道有不法分子潜入家中,先是把亲人郭三祥砍成重伤,之后又拿木棒和双响炮展开攻击,可以说是相当危险。正因为如此,他们抓住机会反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才会尽量下手狠点。即使王生娃已经倒地,他们也无法判断他是否还能站起来继续攻击。作为一名会感到恐惧和害怕死亡的普通人,谁不会像他们那样展开防卫?难道打着打着还要停下来观察一下行凶者的受伤程度不成?

其实我们并不是武林高手,只是普普通通的一介草民,要让我们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还要反过来注意不要伤到了行凶者,确实非常困难。前不久刚刚发生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于海明捡起刀后一路追砍龙哥最后将其砍死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王铁柱和王玉成只是在反击过程中没敢停下来,我认为更不宜认定为防卫过当。


冰焰


这个事情的关键,是倒地后的攻击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行凶者王生娃潜入村民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致重伤二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夺去木棍打死。

正所谓,“私人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根据《汉律》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唐律》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最终,法院认定,行凶者王生娃属于故意伤害,郭家两人构成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领受10年和7年有期徒刑。

有人拿昆山反杀案和这个案子做比较,其实两个案件有一定的相同点,但是也有很多的不同点。

这个案件和昆山反杀案的区别


是否面临现实而紧迫的危险?

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受伤倒地起身后,立即跑向汽车——防卫者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而在内蒙入室反杀案中,行凶者王生娃深夜携带凶器潜入他人屋内,用斧头砍了了郭三祥,致其重伤,在郭的家人发现后,王生娃并没有逃离,而是躲在院内,之后用木棍攻击郭家二人,结果木棍被夺去后,被打倒在地。正如本案辩护律师所言,在深夜中,王生娃倒地后,是否还会起来,是否还有其他武器,在那种紧急状态下,郭家二人很难辨别,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所以笔者认为两个案件同属类似的情况,都面临行凶者不可预测的危险共计行为。

是否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在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同时,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要求的是正当范围,而不是精准防卫。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详见《刑法》第20条第三款)。

此办案机关认为,于海明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在内蒙反杀案中,据当事人的儿子描述,行凶者王生娃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捆二踢脚炮,点燃扔了出来,炸到了王玉成,又用木棒砸向郭三祥的妻子,木棍被郭家的女婿捡起后,拿来反击。本案一审法院认定,郭家二人,即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属于正当防卫。

但一审法院认为,防卫过程中,郭家二人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减轻处罚。内蒙古高院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这里有一个和昆山案不一样的地方,就是昆山案中,刘海龙受伤倒地后,还爬起来试图抢刀,之后跑向汽车。但是本案中,行凶者王生娃倒地后就未再起来。因此内蒙高院认为,王生娃倒地之后,郭家二人的攻击行为,构成了防卫过当。

关键看什么?看整体和看细节

本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判决,如果要申诉,申诉的重点,可能是两个重要方向:

第一看整体,就是看整体的局面是否构成了紧急状态的持续。本案中,王生娃有错在先,他在深夜携带凶器私闯民宅,用斧头砍了他人三刀造成了重伤二级的后果后,依然没有离开郭某家中,而是躲在国家院内继续攻击,当晚的情况,时间是在凌晨,地点是在郭家院内,行凶者王生娃倒地后,防卫者郭家二人能否辨别其具体状态,在那种已经有人受重伤的情况下,能否要求防卫者快速、精准识别行凶者是否还能继续行凶?

第二看细节,看王生娃倒地后,其本人是何种状态,郭家二人对其的反击进行了多久,具体用什么器械?致命伤何时形成,是否有主动避免防卫过当的行为和措施等等。

结语:

最高院即将出台司法解释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本案虽然判决已出,但是否能成功推动申诉,我们拭目以待。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杀人凶手王生娃潜入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坝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对正在炕上睡觉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了三斧……

(与昆山纹身男刘海龙相比,王生娃的故意杀人动机更直接,故意杀人手段更残忍。)

同屋的亲戚王玉成听见动静,发现郭三祥被砍伤,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乔巧莲、女婿王铁柱,在院里寻找行凶者,最后在炭堆发现足迹。这时,躲着的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随即,王铁柱和王玉成就用木棒、扫帚等物连续击打王生娃,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后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

(与昆山纹身男刘海龙砍人被反杀案相比,如果有什么区别,也只是一个在公共场合,一个在自家居所;一个是单打独斗,一个是亲属相助。但正当防卫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因为凶手并没有束手就擒,而是穷凶极恶地继续用木棒和双响炮进行攻击。这也使得郭三祥的亲属仍然陷入在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险境之中。)

(况且,王三娃潜入民宅直接行凶的性质比刘海龙还要更恶劣,防卫者惩治行凶者的行为比于海明还要更正当!)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铁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半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的理由是:王铁柱和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属于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减轻处罚……

(与“刘海龙砍人反杀案”能被昆山检警两方认定为正当防卫相比,内蒙古法院的这个判决,完全可以说是定罪一点也不准确,就更谈不上什么量刑适当了。)

(法院既承认王铁柱和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又认为他们在防卫的过程中,持械击打凶手身体造成了其死亡的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属于防卫过当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虽然,王生娃见寡不敌众也躲在了炭堆,但并没有放弃继续侵害的迹象,仍在使用木棒和双响炮进行攻击。这使得擒拿凶手的王铁柱和王玉成的人身安全处在了王生娃的威胁之中。)

(当生命受到了严重威胁时,当退缩或克制就会被对方反扑屠戮时,无论是谁,当置身在这种高度紧张极度愤怒的情形之中时,是很难分辨对方是否已经放弃了或失去了攻击能力的。这是不能一段一段分割来作认定的。显然,在面对一个很残忍、很有攻击性的凶手时,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无法把控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苛求行使防卫权利的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的判断,更不能以行使防卫权利的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应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进行判断。)

综上可知,“内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案”与“昆山纹身男砍人反被杀死案”是两个性质完全一样的案例,就连被反杀的两人死亡情形也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受伤后的抢救无效。

也就是说,昆山能对于海明予以正当防卫的认定,那么,内蒙古法院的防卫过当判决,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尽管,内蒙古的这起反杀案发生在昆山之前,但法理,是不分先后的。

也可以说,如果王生娃在行凶之时没有被王铁柱和王玉成及时发现,特别是又能勇敢地擒凶惩恶,后果肯定将不堪设想。

实际上,王玉成和王铁柱的行为,不仅有着同于海明一样的正当防卫性质,还完全可以称之为是一次“见义勇为”的壮举!不仅不该对他俩判刑,还应当对他俩予以褒扬与嘉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