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於海明被認定正當防衛,刑法專家認為本案具有里程碑意義

這是繼山東於歡案後,又一宗引發社會對正當防衛進行廣泛關注的案件。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一名紋身男子劉海龍持刀追擊電動車車主於海明反遭砍死的視頻,刷爆了朋友圈。今天(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分別就案件作出通報:於海明的行為被定性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警方撤案。

受訪法律專家普遍表示,公安、檢察機關反應快速、調查及時、認定的法律依據充分,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該案的處理結果對鼓勵公民積極同不法侵害行為作鬥爭具有積極意義,將有力地震懾犯罪行為、弘揚社會正氣。

“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可以說是世界上對防衛人最有利的立法,但過去在司法適用上偏向於保守。”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阮齊林今天受訪時還表示,於海明案將對我國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具有里程碑意義。

於海明被認定正當防衛,刑法專家認為本案具有里程碑意義

正當防衛立法在1997年有一次飛躍

“正當防衛是公民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一項權利,它對於遏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培育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有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案件是爭議比較多的案件類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博士生導師彭新林接受羊城派記者採訪時說。

“我國1979年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在現實中,往往出現正不壓邪、犯罪分子囂張、群眾不敢做鬥爭的現象,其中很大原因是一旦發生衝突,司法往往只考慮結果,哪一方死人了,哪一方重傷了,就把那一方當被害人,而對防衛人‘揪小尾巴’,以求息事寧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阮齊林介紹說,這種情況下,司法對正當防衛的認定較為“保守”,常常作出對防衛人不利的認定,較少適用正當防衛條款。

阮齊林介紹,1997年修訂的刑法,對正當防衛制度做了兩處重大修改:一是對防衛的限度問題做了規定,將防衛過當的前提由先前的“超過必要限度”修改為“超過明顯限度”、由“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修改為“造成重大損害”,這一修改變得對防衛人有利。二是增設了特殊防衛條款,作為刑法第20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於海明被認定正當防衛,刑法專家認為本案具有里程碑意義

案發現場 資料圖

阮齊林介紹,特殊防衛條款體現了我國對暴力犯罪的嚴厲態度,並給出了明確的判斷標準,只要前提成立——對方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麼結果即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兩處重大修改,從立法層面看,都對防衛人非常有利。”阮齊林表示,與世界其他國家基本只規定了普通防衛條款相比,可以說,我國1997年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是世界上對防衛人最有利的立法規定,該規定甚至有立法代替司法裁判的嫌疑。

於海明被認定正當防衛具有標誌意義

阮齊林表示,1997年刑法實施後,司法在適用防衛制度時仍比較“保守”。“司法認定往往以結果論,哪邊吃虧了就認為是被害人,特別是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這導致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對防衛人很不利。”

一邊是對防衛人最有利的立法,另一邊是司法適用上偏向“保守”,阮齊林表示,這一矛盾在山東於歡案中集中爆發出來。

“於歡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於歡是一般刑事犯罪,判處無期徒刑,後經媒體曝光,公眾根據樸素情感認為不合情理,二審法院最終認定為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5年。這是一個可以載入中國正當防衛適用歷史的里程碑式的案例。”

獲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崑山砍人案”的通報後,阮齊林表示,公安和檢察機關通報的事實清楚、客觀公正,與網絡上公開的視頻經過大致吻合,作出正當防衛認定的理據充分、結論正確。“通報中特別提到不法侵害人拿刀只是擊打,但從被擊打人的角度看,足以認定為威脅人身安全的行兇行為,這種情況下被擊打人反擊,致對方死亡,仍然屬於特殊防衛,不認為是過當,這一判斷非常準確。”

阮齊林認為,該案無論是在特殊防衛的認定上,還是在正當防衛的法律適用上,都將成為我國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一個範例,具有里程碑意義。

於海明被認定正當防衛,刑法專家認為本案具有里程碑意義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忠林接受羊城派記者採訪時說,該案對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標誌性意義,很可能對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認定起到轉向作用。

“公安、檢察機關反應快速、調查及時、認定的法律依據充分,完全符合刑法規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田文昌律師告訴羊城派記者,司法機關對於海明行為屬正當防衛的認定,對於鼓勵公民積極、勇敢地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

專家建議儘快出臺正當防衛司法解釋

儘管如此,一些專家仍提出,要妥善處理鼓勵正當防衛與濫用防衛權的問題,“鼓勵正當防衛並不意味著可以濫用正當防衛。”

在彭新林看來,儘快出臺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併發布一批典型案例“很有必要”。“1997年刑法至今已21年了,實踐中常出現有爭議的正當防衛案件,但如今卻沒有一部關於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這是一大缺憾。”他建議司法解釋要對涉及正當防衛性質的認定、防衛前提的把握、防衛過當的判斷、特殊防衛的適用等方面進行明確,推動正當防衛制度的正確適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受訪時認為,當前需在立法上對正當防衛條款做進一步完善,將相關規定明確、細化,“比如說什麼叫‘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什麼叫‘不法侵害已停止’等,要讓普通公民好理解、好掌握、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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