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郭惠山因未履行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申請執行人林志強、彭飛、吳英俊人民幣2037萬元及利息的義務,被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海南省三亞市大東海社區居委會榆亞路D005。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財產線索,並對其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聯繫電話:0898-653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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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號:(2015)海南一中執字第161號
立案時間:2015年7月16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郭惠山
年齡:43歲
性別:男
身份證號:460200197510095352
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大東海社區居委會榆亞路D005
執行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61號民事調解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2037萬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案件來源:申請執行人林志強、彭飛、吳英俊與被執行人郭惠山、三亞惠山實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61號民事調解書,約定被執行人郭惠山、三亞惠山實業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林志強、彭飛、吳英俊分期支付人民幣1700萬元,若按約定及時足額還款,則不再主張剩餘部分債權,若未按照上述約定及時足額還款,則以人民幣2030萬元作為債權總額要求償還剩餘部分債權,且由申請執行人林志強、彭飛、吳英俊已墊付的案件受理費及訴前保全費共計77941.88元由三亞惠山實業有限公司承擔,被執行人郭惠山自願對三亞惠山實業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調解書生效後,被執行人郭惠山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申請執行人林志強、彭飛、吳英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郭惠山、三亞惠山實業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郭惠山、三亞惠山實業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內向法院申報財產,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繫舉報電話:0898-65301119
聯繫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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