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 「大高司法所普法」關於農村宅基地轉讓、繼承有那些法律規定

「大高司法所普法」關於農村宅基地轉讓、繼承有那些法律規定

關於農村宅基地轉讓、繼承有那些法律規定

「大高司法所普法」關於農村宅基地轉讓、繼承有那些法律規定

一、關於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物權法》第154、155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二、宅基地的使用年限?

宅基地分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應當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

三、關於有關宅基地的轉讓、繼承等問題?

1、宅基地能否繼承。宅基地不屬於村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能繼承。但村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轉移。

2、宅基地私自買賣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3、城裡人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宅基地不得賣給城裡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

4、宅基地是否可以轉讓。(1)農村村民之間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轉讓行為應經村委會同意,報鄉政府土地部門批准備案,應進行物權登記。(2)農村村民向城鎮居民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04年12月24日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四、有關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佔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佔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餘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餘的宅基地。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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