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5 招標有門檻?和違法招標說“不”

招標投標本身是一個追求互利雙贏的過程,招標人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優先選擇物美價廉服務優的投標人。近日看到這樣一則新聞:招標涉嫌設置門檻,江西一公司狀告四川攀枝花發改委。在新聞案例中,該項目明明是一個施工工程,卻要求投標的分包企業具有消防設計和施工一級資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這明顯就是違背了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而且該項目在招標過程中,中南公司被專家評審為第一且唯一中標候選人,短短的半個月,中標人變成了其他公司,中南公司成了廢標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在案例中,中南公司沒有放棄中標或者是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行為,卻被剝奪中標人的權利,進行投訴卻被認定為不成立。這一事件嚴重違法了招標投標法中的公平、公正的原則。

近年來,招投標行業發展迅速,隨著互聯網的不斷創新,電子招標投標也開始不斷髮展,相信目前招投標中出現的問題會隨著招標投標法的不斷完善來減少或者消除。未來的招標投標之路將在科技的引領下不斷創新,不斷髮展,終將邁入一個全新的時代。

招標有門檻?和違法招標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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