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0 職場維權必知之勞動爭議終局裁決:你知道企業不可起訴嗎?

01

如何理解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規定的終局裁決,也稱“一裁終局”制度,包括以下7層含義:

(1)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除法律特別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4)終局裁決有範圍的限制,具體包括兩類裁決:一是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可簡稱為小額爭議案件;二是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可簡稱為勞動基準爭議案件

(5)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6)企業可以對終局裁決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需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法定違法情形;

(7)企業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在勞動者沒有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勞動者已起訴的,該起訴被法院駁回或勞動者撤訴後,企業才可以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02

員工不服終局裁決,可以做些什麼?

終局裁決,僅對用人單位一方具有“終局”的效力,對員工一方是無所謂終局的。因此,員工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03

企業不服終局裁決,可能做些什麼?

3.1員工未起訴的情形

企業不服終局裁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企業需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裁決經法院裁定撤銷後,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

3.2員工起訴被駁回的情形

員工起訴終局裁決被駁回起訴後,企業可以履行終局裁決,但如果企業對終局裁決也不服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終局裁決的申請。

如果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員工或企業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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