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發揮社會治理優勢 下好疫情防控“一盤棋”

日前,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的重要講話中指出,“疫情防控要堅持全國一盤棋。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堅決服從黨中央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做到令行禁止”。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是我國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我國社會治理的制度優勢,對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非常重要。

堅持黨委領導。在我國社會治理中,黨委領導發揮政治保障作用。堅持黨委領導是我國應急管理體制的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統一領導是指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各級政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在突發事件應對中,領導權主要表現為以相應責任為前提的指揮權、協調權,實現在分工的基礎上,強化統一指揮、協調聯動,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特別是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需要激發社會活力,必須堅持黨領導下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實現政府、市場、社會等多元主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協同協作,有效應對突發事件帶來的衝擊。

堅持政府負責。在我國應急管理體制中,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在中央,國務院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在地方,各級政府是本級行政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是負責此項工作的責任主體。突發事件應對中,綜合協調由政府負責,是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上級對下級各有關政府、政府與社會各有關組織、團體的協調。我國在汶川地震以來的救災實踐中健全了“中央統籌幫助支持,地方就近統一指揮”的救災應急指揮協調機制。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主要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於2018年組建應急管理部,大大提高了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能力。本次疫情防控暴露出我國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的短板和不足,需要我們進一步優化應急管理的體制機制。

堅持民主協商。常態下,民主協商是指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著辦,尋求人民群眾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在應急狀態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不同的應急處置措施。但這並不意味著應急處置不需要民主協商。應急狀態下,民主協商主要是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突發事件發生後,各類信息真假難辨,引發社會焦慮;公眾期望值高,缺乏容忍度。因此,需進一步提高透明度,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力度,開展有效的宣傳和引導,降低社會焦慮感。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廣大群眾、組織有序有效參與。政府應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在應急指揮體系中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保障社會公眾與組織有序、有效參與突發事件應對。應急管理的直接目標是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級黨政機關、應急指揮機構要健全突發事件中社會公眾與組織的訴求表達渠道和形式,增強應急處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同時,加大人民群眾、社會組織、大眾媒體等社會監督力度,不斷改進和完善突發事件中的應急管理能力。

堅持社會協同。應急管理既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社會的責任。防控疫情,不僅需要國內社會與國際社會協同合作,還需要政府與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協同合作;不僅需要志願服務,還需要商業服務。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全國各地本著“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精神,各類防護物資、藥品、蔬菜和食品等物資紛紛捐贈往疫情嚴重地區,但接收單位不一、多寡不均,缺乏規範性,這種情況需要引起重視,從制度上加以完善。比如,在企業協同合作方面,要完善我國徵佔用補償機制;在非常規突發事件中,企業組織生產與物流的成本上升,需要運用價格機制或財政手段調動企業生產積極性,滿足部分緊缺物資的應急需求和公眾需求。

堅持公眾參與。公眾參與是公共安全的基礎,有利於實現對突發事件的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早溝通。公眾參與,一方面要求公眾按有關公共安全知識做好自身與家庭的安全防護應急管理;另一方面,在疫情嚴重地區,需要大量的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本次疫情發生以後,大量志願者從事醫療救護、便民服務、秩序維護、心理援助、宣傳引導、關愛幫扶、交通運輸、環境治理等服務,但也存在對志願者參與疫情防控有效管理不足、志願者專業技能參差不齊、應急志願服務的法律保障欠缺等問題。完善應急志願服務制度,必須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協調下開展工作;政府要為所有應急志願者購買相關的意外傷害保險。此外,還可參照發達國家應急志願者徵用時間每3個月不允許超過10個工作日的做法,對我國應急志願者徵用時間作出有關規定。

堅持法治保障。打贏這場疫情防控戰,需要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根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基本,以相關單行法、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應急預案等為依託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但也應看到,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部分應急類法律需要修訂。特別是在突發事件信息發佈方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應急信息的發佈明確了“統一、準確、及時”的規定和要求,但目前僅有的少數幾部規定有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內容的法律、法規中,因其立法時間前後不一和部門立法的缺陷,使得有關應急信息發佈主體、信息傳輸渠道等的規定不盡一致,為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了障礙。建議以此次疫情應急管理為契機,完善我國相關的應急類法律。

堅持科技支撐。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戰勝疫病離不開科技支撐”。當務之急是要加強對病毒來源、傳染源和傳播途徑、病毒變異情況的研究,以及對有效藥品和疫苗的研發。同時,科技界其他領域的單位和研究人員也要加強科技攻關。例如,加快研發建設速度更快、成本更低的移動式傳染病房,為此次疫情和未來公共安全事件提供更快捷有效的醫療保障;加強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技術在疫情防控中的運用研發,優化疫情防控信息平臺、增強疫情防控的執行力、提升疫情防控效能。

(作者:宋勁松,系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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