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村民因宿怨掘“仇人”墓揚灰洩憤 違法背德獲刑

掘墓揚灰洩憤違法背德獲刑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逝者的骨灰是後人寄託哀思的重要載體,凝結著特殊的情意,同時也受法律的保護,不容肆意踐踏。然而,北京通州區村民賈某僅因十年前的一樁舊怨,竟做出掘墓揚灰、違揹人倫道德之舉。在“仇人”常老漢下葬的當晚,他藉著酒勁兒,從村裡的墓地盜走死者的骨灰盒,後扔到馬路上,導致骨灰四處散落並遭車輛碾壓和風雨沖刷,大部分無法收回。在賈某因故意毀壞骨灰罪被判刑十個月後,死者家屬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和村委會連帶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費用共計5.8萬餘元。近日,此案在通州法院開庭審理。

下葬當晚就被掘墓揚灰

年過七旬的通州區某村村民常老漢於2017年10月16日去世,兩天後,家人將其骨灰安葬在本村的集體墓地中。次日清晨6點多,常家響起一陣急促的敲門聲。開門後,同村一位遠親驚慌失措地對常某喊道:“你爸的骨灰盒被人弄出來砸了,骨灰撒了一地!”常某聽聞當即癱倒在地。

原來,常某的親戚一大早路過村北口時,看到路中央散落著被砸碎的骨灰盒和骨灰,骨灰盒裡是常老漢的遺照。他立即奔向常家通報這令人震驚的一幕。常某的妻子當即報警,家人和幾位村民一起趕到現場。由於前一天剛下過小雨,地面潮溼,當天早上還有霧,骨灰經過風雨沖刷和車輛碾壓之後,大部分已經無處可尋。常家人強忍著悲痛一點點蒐集僅存不多的骨灰,後重新安葬。

在農村,刨祖墳、掘墓揚灰是對死者及家屬極大的褻瀆和仇視,也令家人顏面掃地。一時間,這個毗鄰河北的村落掀起了巨大的波瀾,村民們議論紛紛。常家平時和村裡人並無結怨,誰會幹出如此缺德之事?面對警方的調查,常某的妻子張女士想起十多年前曾與同村賈家有過一段糾紛。警方後通過指紋比對,確定曾因賭博被警方處罰過的村民賈某有重大嫌疑。11月8日,45歲的賈某被警方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常家和賈家分住在村東西兩頭,素來並無來往。2006年一天,賈某的父親開摩的撞倒了騎電動三輪車的張女士。因為賠償問題,兩家人當時鬧得很不愉快。後經村裡人調解,賈父賠了3500元,賈某卻認為被訛了錢,一直耿耿於懷。按照他的說法,只是撞壞了車的前軲轆,但常家非要他們賠一輛新車。

然而,張女士告訴記者,她當時被撞傷了腰,三個月下不了地,剛買沒多久的新車也被撞壞了。考慮到一個村的人,她沒有要醫藥費,只讓賠車錢。賈某的父親拿走了她的車,後來又騎了好幾年。此事了結後,兩家人再未打過任何交道。三四年前,賈某的父親去世了,賈某對常家心底的怨恨卻始終未消散。

常老漢下葬的當晚,賈某在家中幾杯酒下肚後,又想起這段往事,越想越不痛快。晚上十點左右,他悄悄走進運河邊的村集體墓地,根據白幡尋找到常老漢的墓穴。在夜色的掩蓋下,賈某掀開墓穴的蓋子,盜走了骨灰盒。隨後,他駕車行至村子北口,將骨灰盒順著車窗扔了出去。

今年1月,賈某被控故意毀壞骨灰罪受審。庭審中,他稱自己做錯了,願意賠償。檢方認為,賈某僅因日常的生活矛盾,違法洩私憤將逝者的骨灰從墓中取走隨意丟棄,給死者的親屬造成了巨大的身心損害,也違反我們國家長期以來的人倫道德標準,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以故意毀壞骨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賈某系自首,但曾有賭博的劣跡,依法可以酌定從重處罰。經過審理,通州法院以毀壞骨灰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此後,常老漢的老伴及兒女三人又將賈某和村委會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者連帶賠償骨灰盒損失、醫藥費以及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8765元,同時賈某在村裡公開張貼書面道歉信。

村委會稱聽從法院判決

開庭時,被告席上只有村主任曹某和兩名村委會代表。“村裡出這種事情太寒磣了,我們真不想來,但請律師不是還得出錢嗎?”曹某扭著臉,一臉無奈。正在服刑的賈某沒有委託代理人,但開庭前,書記員到監獄記錄了他的意見。賈某明確表示,其已被判刑,因此既不同意賠錢,也不會道歉。

常家人當天沒有露面。據瞭解,常某的母親今年72歲,她原本身體硬朗,此事發生後就出現心臟病和高血壓等症狀,至今仍在治療中。常某夫婦精神也受到很大刺激,尤其常某的妻子精神抑鬱,無法外出工作。

原告代理律師張雷表示,殯葬禮儀自古以來都被認為是最重要的社會活動之一,隨著火葬的推行,骨灰是人們唯一的哀思祭奠載體,賈某卻把這唯一的不可替代的精神寄託之物毀損,帶給原告不可磨滅的精神傷害。

“再加上原告居住在農村,村民彼此熟悉,來往較多。此事一出,早就‘滿村風雨’,不僅令三原告及其親屬顏面掃地,毫無尊嚴,而且令原告遭受了極大的精神損害,更是嚴重損害了社會風尚和公共秩序,在全村造成惡劣影響。”張律師稱,賈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權,理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此外,村委會作為公墓的管理人,在對墓地管理期間因未盡到管理職責,致原告親屬在被安葬不久墓地即被破壞,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村委會則否認其管理失責。村主任曹某稱,由於村裡墳頭比較多,該村於2012年騰出一塊土地自行建了集體墓地,本村村民死後都可以免費安葬在此,目前大約安葬了120位村民。墓地呈半開放式,四周只是簡單地圍了一圈鐵絲網。白天由村委會的專人看護管理,主要是負責打掃衛生,夜晚沒有人值班。事發後,村委會協助家屬收拾骨灰以及再次安葬,已盡到職責。

另外,這件事是因原告和賈某之間的矛盾引發的,與村委會無關。“法院怎麼判,我們就怎麼賠,聽從法院判決。”曹某說。庭審最後,原告方同意協商解決,但曹某表示,“村委會出任何一分錢都要經過村民代表大會的同意,我們無權決定。還是等法院出判決吧。”

庭審結束後,曹某告訴北京晨報記者說,賈某的行為在村裡引起了極大的震動。此事發生後,村委會協助警方破案以及對家屬做了很多安撫工作,還幫助兩家人協商賠償事宜,但金額未達成一致,所以就起訴到法院。

提及當年的那起交通事故,曹某表示因時間久遠,村裡很少有人記得,也不理解為何會釀成這樣嚴重的後果。他說,賈某沒有固定收入,平時給人開車、看大門,乾點雜活兒,經濟條件一般,家裡有老母親和兩個孩子,小女兒只有幾歲。“他看著是挺聰明、隨和的一個人,可能是喝酒了吧。”

-律師釋法

“故意毀壞骨灰罪”入刑後本市首例案件

北京國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雷表示,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故意毀壞骨灰行為入刑以來,全國法院審理了幾起相關案例,多發生在南方地區。雖然數量不多,但社會影響惡劣。賈某一案應為北京法院審理的首例。和該案案情相似的是發生在江蘇省的一起案件。被告人駱某因多年前與鐵某(2003年1月去世)存在矛盾,一直懷恨在心。2016年4月7日下午,駱某從墓地裡取出鐵某的骨灰並拋灑於墓地南側的河邊草叢中。最終,駱某犯故意毀壞骨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為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以及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侮辱屍體罪。隨著時代的發展,殯葬風俗也發生了變化,土葬漸漸退出歷史舞臺。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原罪名,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將犯罪對象由屍體擴大到屍體、屍骨和骨灰;將犯罪手段由盜竊、侮辱擴大到盜竊、侮辱和故意毀壞。凡年滿十六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的修訂體現了我國通過立法對各民族殯葬相關習俗進行的進一步保護。

北京晨報記者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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