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樂安縣2男子為水管堵塞爭吵,其中1男子暴力襲警被判刑

樂安縣2男子為水管堵塞爭吵,其中1男子暴力襲警被判刑

暴力抗法不可為 咬傷民警領刑罰

撫州法院網訊 近日,樂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務罪案,被告人劉某以暴力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樂安縣2男子為水管堵塞爭吵,其中1男子暴力襲警被判刑

2018年8月31日7時30分許,樂安縣鰲溪派出所接到周某報案,即指派民警著警服駕駛警車趕到現場進行處置。經瞭解,報案人周某因家中水管堵塞與鄰里發生口角,民警告知其應自行與鄰居協商解決,派出所也將電話通知雙方進行調解,遂準備駕車離開。

此時,周某、劉某以事情未解決為由阻止民警離開,便站立在警車前攔住民警駕車離開。民警見狀口頭警告二人不得阻攔,但均未予理會。隨後輔警溫某、曾某等人也趕來現場,並向報案人周某和被告人劉某表明了身份,並先後三次勸解和警告周某和劉某不得以阻攔警車方式妨礙執行公務,但二人仍不加理會,繼續阻攔。

派出所民警、輔警遂強制將周某和劉某帶至一旁,在此過程中劉某咬傷溫某右前臂、抓傷曾某左手臂。經鑑定,被害人溫某傷勢構成輕微傷。另查明,2018年9月7日,劉某家屬賠償了溫某、曾某醫藥費,得到了溫某、曾某以及所在單位派出所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被抓捕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劉某案發後向被害人賠償了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劉某犯罪的事實及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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