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青海法院審判管理信息公開(第2期)—省高級法院成立審判管理與監督委員會

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透明、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司法公信

青海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第2期)—省高级法院成立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

省高級法院成立審判管理與監督委員會

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強對全省法院審判管理與監督工作的領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司法責任制下審判管理和監督工作新機制的要求,日前,省高級法院成立了由黨組書記、院長陳明國擔任主任,黨組成員、副院長喬健和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小哲任副主任,其他院領導為成員的“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與監督委員會”,以加強對審判執行活動的管理與監督。審判管理與監督委員會的職能:在省高級法院黨組領導下,對全省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施“全面、全員、全流程從嚴管理”,推進完善審判執行工作監督管理機制、落實司法責任,促進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法院立案管理、審限管理、結案管理、長期未結案管理、存案管理、案件質量管理,促進司法規範化;組織實施案件質量評查、庭審評查、裁判文書評查,提升案件質效;強化審判流程監督,運用案件質量評估、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為黨組決策提供依據;健全客觀科學的審判績效考核機制,嚴格審判責任追究。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與監督委員會的成立,是省高級人民法院推進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規範全省法院審判執行活動,促進提升隊伍素質,促進提升案件質效,促進提升司法公信力一項重要舉措。各市州中級人民法院也可成立相應機構,以統籌審判管理和監督工作,進一步提高審判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與監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日常工作機構,組織實施審判管理與監督相關工作,對相關情況進行通報,對相關事項進行協調,統籌安排相關活動等。辦公室設在審判管理和信息技術處。

從審判管理的角度理解,辦案責任制重在放權和賦權,司法責任制則重在追責。“完善司法責任制制度化,貫徹司法責任制標準化,落實司法責任制信息化”,是審判管理部門對省高級法院出臺的一系列完善司法責任制和落實司法責任制規範性文件以及實踐的感受與理解。省高級法院作為司法改革第一批試點法院,先後出臺了《青海省法院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辦法(試行)》《青海省法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試行)》《青海省法院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隨機分案制度的若干規定》及《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專業法官會議工作規則(試行)》等多個規範性文件,以及與這些文件密切相關,基於實實在在貫徹落實這些文件相關要求,而出臺的《審判流程公開實施辦法》及《青海法院12368短信平臺使用管理暫行規定》《訴訟文書文電子送達暫行規定》《遠程視頻審理案件指導性操作規程(試行))》《直播錄播庭審活動實施細則》《關於網上立案的實施辦法》《積極推進申訴信訪工作信息化的通知》《關於大力推進智能軟件應用助力法官司法辦案的通知》等以推行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為路徑、實現為法官減負和保障法官辦案主體地位但用權受監督的保障性規範性文件。在試點改革期間,省高級法院堅持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審判監督權和管理權為保障的司法責任制體系。立足理順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審判監督權的關係,既保障獨任法官、合議庭依法公正獨立行使審判權,又強化對司法權運行過程的全面監督,有效減少和避免行使審判權的恣意性,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與確保案件質效並重和有機統一。

一、著眼於放權和賦權, 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以制度保障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制定了《青海省法院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辦法(試行)》,凸顯以法官為中心的現代司法制度理念,讓法官成為獨立行使司法權的真正主體。法官、合議庭獨立享有查明事實、認定證據、適用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審判權力,合議庭成員共同參與閱卷、庭審、合議,法律文書由案件承辦法官起草、參審法官審核簽署、審判長簽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有審核簽發權。法官、合議庭不再是審批制模式下的一個環節,審判權的線狀分佈模式開始為其點狀集中模式所取代,傳統上作為審判必要環節的請示彙報制基本被消滅。審判獨立有了保障,實現了“誰審理、誰裁判、誰簽署”的權力統一,審判權得以保持完整性,而不再被切塊分割、分散行使,從而使審判責任能夠得以落實。經過這種放權、賦權、行權、控權等機制的重新構建,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得以彰顯,法院的機構獨立開始轉向法官的個體獨立,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原則在內涵上得以豐富和發展。通過《青海省法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試行)》及《青海省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範性文件,合理界定各類司法人員的職權範圍,突出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通過推動扁平化管理落實司法責任制。全面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大力推進扁平化管理,進一步減少裁判文書審批環節,貫徹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工作要求,將合議庭和承辦法官的辦案主體責任落到實處,最大限度縮短辦案週期、提高案件質量。要尊重審判工作規律,建立法官執法辦案工作檔案,確保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必追究”。

以專業法官會議制度為法官依法獨立辦案提供智力保障。給法官放權和賦權,保證了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但同時,也對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解決疑難複雜問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我們在《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專業法官會議工作規則(試行)》中,建立了解決問題的出口。明確專業法官會議職能主要是研討分析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難題,為法官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諮詢意見,統一法律理解適用和裁判標準。專業法官會議研討案件法律適用問題不作最終決定,提出的意見僅供合議庭參考,採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在專業法官會議組成上,可以邀請相關專業專家、學者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原審法院合議庭成員列席會議。該制度確定後,首先,廣大法官改變了過去長期具有的遇到問題找領導的習慣,改變長期存在的動輒請示彙報的消極辦案或依賴性辦案的做法,使法官逐漸形成有問題靠自己、有困難靠大家的自主性辦案習慣。其次,體現出民主集中制的價值優勢,充分發揮了法官的集體智慧,群策群力,相互學習和啟迪,共同提高和進步,打造出學習型司法機關的濃厚氛圍,同時在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同時,也保留和體現了法院集體辦案的屬性和特徵。再次,在“類案同判”和統一裁判尺度方面也顯現出積極作用。

以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為法官依法獨立辦案提供保障。司改前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有濃郁的司法行政化和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特徵,與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辦案的主體地位有諸多不相適應。我們認真修訂完善《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及時予以印發,並要求全省中基層法院結合實際貫徹落實。通過重新明晰法官、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之間的關係,審判委員會的職能體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討論範圍縮小,審判委員會僅僅討論重大複雜疑難的少數案件;二是討論內容受控,審判委員會僅僅討論案件中的法律問題;三是提交程序被動,由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提出要求,經過過濾機制,提交給審委會討論;四是職能宏觀優化,審判委員會主要總結審判經驗,提出具有指導意義的範例。做到了“一防範一保證”:防範了法官為規避審判責任向審判委員會提交討論案件,規定“合議庭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出並列明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並歸納不同的意見和理由。”保證了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質量和增強案件親歷性,規定“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事先審閱合議庭提請討論的材料,瞭解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的不同意見和理由,根據需要調閱庭審音頻視頻或者查閱案卷。”

二、著眼於公開、透明,明確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監督權之間的關係

將分配案件的“權力”轉變為分配案件的“規則”。 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之間的羈絆是阻礙獨立審判權行使的一大難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表現在案件分配權力上。傳統分案方式中因人為因素導致的法官工作量不均、案件難易不均以及因分案權滋生的關係案等為人詬病。案件分配製度是法院內部案件管理與分配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們在改革中制定印發在《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隨機分案制度的若干規定》,落實隨機分案制度,注重把握和處理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行使審判管理權之間的關係,最大程度地排除行政化因素,將分配案件的“權力”轉變為分配案件的“規則”。立足確保分案工作公開、透明和均衡,規定案件分配遵循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制度。案件立案後立案部門依據各審判業務部門或審判團隊所負責的案件類型範圍,運用電腦隨機分案軟件直接將案件分配給相應審判業務部門或審判團隊承辦法官。隨機分案遵循類型分案、數量均衡、時間均衡三個原則。對人為因素實施的指定分案範圍和程序嚴格規定,指定分案限於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抗訴及系列訴訟、群體性糾紛案件;指定分案須由立案部門報請分管相應業務的副院長同意後,商審判業務部門或審判團隊負責人並報審判管理部門備案後方能進行。對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按照確定的辦案比例參照本規定採取直接指定或隨機指定的方式分案。

對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量體裁衣”。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的越界行使和缺乏程序性,必然阻礙審判活動規範、高效、高質地開展,對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具有突出的消減作用。隨意行使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必然破壞法官在職權範圍內相對獨立地審理和裁判案件,這種破壞作用往往通過程序切入。我們在“辦案人員權力清單”中,立足建立科學的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方式,明確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與法官審判權的界限和內容,並規範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的行使和運作程序。對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審判長、承辦法官、合議庭成員各自的權力行使做具體規定的同時,對院庭長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督權的行使做了劃定與禁止。比如,院長對生效案件等事項依法行使審判監督職權,通過宏觀指導審判執行工作、督促檢查審判業務部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總結審判執行工作經驗等行使審判管理權。庭長通過審查報批案件審理程序變更、審限變更和對案件審理進行程序監督與節點管理等行使審判監督職權,通過定期開展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細化落實審判管理制度等行使審判管理權。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的範圍內,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外不得對其沒有參加審理的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院庭長對獨任法官、合議庭的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但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長聯席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院庭長針對案件監督建議的時間、內容、處理結果等要在案卷和辦公平臺上全程留痕等。任何時候,案件質量都是審判工作的生命線。在司法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的大背景下,裁判文書籤發權逐步下放到合議庭和獨任法官後,案件辦理程序不夠統一、法律適用不盡一致、實體裁判標準存在差異等問題有所凸顯,需要引起各級法院高度重視。要通過規範辦案流程、發佈類案指引、加強司法公開等有效舉措,引導、督促審判人員進一步嚴格司法,不斷提升司法能力,確保案件質量不出問題。

三、著眼於違法審判責任認定和追究,強化司法責任制落實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權力下放的幅度越大,權力受監督的力度就要越大,否則權力必然失控或必致濫用,司法改革的初衷就難以實現。落實司法責任制要重視追責。法官在審判工作中,違反法律規定故意造成錯誤裁判,或者過失造成錯誤裁判導致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我們制定了《青海省法院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制度,規定違法審判責任的認定與追究原則。首先,對司法責任考量主觀過錯的形態及其程度、裁判錯誤的類型及其程度、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其次,對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有違反規定私自辦理案件或內外勾結制造假案、向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報告案情故意隱瞞主要證據或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等違法審判情形,科學定責。對法官因法律、法規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或因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等情況,明確責任豁免事由。再次,在追責程序上規範化,啟動、調查、審議、處理等程序環節一一明確,杜絕隨意性,確保“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透明陽光的追責機制。

四、立足於“標準化”,夯實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判權運行機制基礎

“建章立制”是省高級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推進法院標準化建設是一項打基礎、利長遠的工作,對於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破解審判工作難題、統一司法裁判標準、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都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首先,推進法院標準化建設是統一裁判標準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客觀需要。受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司法水平差異、地方司法環境不同等因素影響,我國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類案不同判”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最高法院每年制定、發佈大量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近些年還陸續發佈一批指導性案例,目的就在於統一規範司法裁判標準,實現同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獨任法官或合議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將更加廣泛,統一規範司法裁判標準的任務也將更加艱鉅。要應對這一新的形勢和任務,必須充分發揮標準化的作用和優勢。只有推進法院標準化建設,將標準化的觸角遍及審判工作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才能合理規範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邊界和尺度,有力促進裁判規則的統一和裁判思維的趨同,提升司法公信力;只有推進法院標準化建設,將標準化的結果應用於審判管理、人事管理等各方面,才能為審判工作設立符合司法規律的程序公正評價標準、質量效率評價標準和辦案人員工作績效考核標準,以明確、統一的工作標準激勵先進、帶動後進,推進嚴格公正司法。

推進法院標準化建設是完善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範、權責明晰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是司法公正、高效、廉潔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要基礎。多年來,人民法院為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審判分離,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不僅難以保證審判質量,還往往導致權力不清、責任不明。要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必須要明確劃分各類人員、各個環節的審判權限,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並對每一類司法人員行使的司法權力和承擔的司法責任作出科學、具體的規定。要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必須運用標準化的方法,在遵循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的基礎上,對司法職權的各種表現形式、行使的各個環節進行類型化、精細化區分,為明確各類司法職權的內容和邊界奠定基礎;必須依靠標準化的成果,逐步統一各類案件辦案程序、完善審判流程,有力引導各類司法職權活動在統一、規範的軌道上運行;必須利用標準化的思維,不斷完善司法責任體系和具體標準,明確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形式,確保罰當其責。

推進法院標準化建設是破解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難題的有力支持、當前,人民法院既擁有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一方面,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的拓展,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矛盾的增多,人民群眾民主法治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渠道,司法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日益凸顯,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資源和司法能力不足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另一方面,隨著司法改革進入深水區,每一項改革舉措都將涉及司法領域權力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都是難啃的“硬骨頭”。無論是加強司法工作,還是深化司法改革,面臨的一個共同難題就是讓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要破解這一難題,我們要利用標準化建設成果,及時準確掌握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科學研判案件發展態勢,以便優化審判資源配置;要通過對案件信息進行標準化處理,方便人民群眾瞭解和掌握各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和尺度,為社會矛盾的非訴化解提供有益參考和引導,儘可能降低社會矛盾糾紛進入司法渠道的概率;要發揮標準化的分類優勢,深入推進法院自身的扁平化、動態化和精細化管理;要依靠大量經過標準化處理的信息數據,精準分析司法改革遇到的各種問題、存在的困難以及改革舉措的收效,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有力的決策參考。第三,推進法院標準化建設是參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司法案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晴雨表”,每年全國法院審理的案件糾紛基本涵蓋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各類案件蘊含著大量有關社情民意、經濟社會建設、法治發展等方面狀況、趨勢以及內在規律等信息,成為人民法院一項十分重要、富有價值的獨特資源,可以說是一座“寶礦”。這些信息既能體現社會發展的新變化,也能體現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新動向,還能體現改革發展中矛盾糾紛的新特徵。不僅可以為人民法院內部所用,也可以為人民法院外部所用。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參與者,司法應當發揮的作用不僅限於化解現有的矛盾糾紛,還要通過對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海量數據進行深入分析,及時發現經濟社會形勢的變化、社會治理存在的漏洞等問題,為各級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我們在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不少經驗。要發揮好這方面職能,必須以信息標準化工作為基礎,對案件中蘊含的各方面信息進行科學分類,全面整合,深度挖掘,充分利用,拓展經標準化處理的案件信息數據共享範圍,推動政法工作領域乃至全社會的大數據應用,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的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供詳實的依據。

五、以信息化思維和信息技術,構建“標準化”,貫穿司法責任制相關要求

2016年初,省高級法院提出全面深化網上辦案,推行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加強信息化與審判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以信息化思維和信息技術,助力審判執行工作,為審判執行工作和法官等司法人員減負,強力構建公開、透明、陽光司法機制,並有力減輕人民法院司法成本和當事人訴訟成本。上半年,出臺了《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流程公開實施辦法》等8個規範性文件,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充分挖掘、轉化利用法官網上辦案錄入信息成果和現有信息化設施設備,全面推行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下半年,省高級法院出臺《關於大力推進智能軟件應用助力法官司法辦案的通知》等9個規範性文件,在全省法院重點推廣“法信”、“文書智能糾錯”、“數據中心”等智能軟件,探索通過信息化智能軟件應用為法官司法辦案體力減負、推進類案同判和統一裁判尺度、緩解案多人少。結合青海法院信息化工作實際和設施設備推進,以及對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自我解讀,全力打造青海特色的“網絡法院”、“陽光法院”、“智能法院”。2016年,省高級法院以規範性文件和系統操作指南的形式完成全省法院所有對外應用系統的推廣。

青海法院審判執行信息化應用“標準化”目標:深入貫徹省高級法院2016年提出的全面深化網上辦案,推行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要求,用信息化思維和信息技術,以司法辦案為需求、以信息化應用為支撐,加快推進青海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與信息化深度融合,提升審判執行工作質效,加強公開、透明、陽光司法機制構建,為法官司法辦案“體力減負”、“腦力減負”,給人民群眾訴訟提供便利,促成青海法院信息化應用“標準化”。出臺的“標準化”規範性文件:《審判流程公開實施辦法》及《青海法院12368短信平臺使用管理暫行規定》《訴訟文書文電子送達暫行規定》《遠程視頻審理案件指導性操作規程(試行))》《直播錄播庭審活動實施細則》《關於貫徹落實隨機分案制度的若干規定》《關於庭審公開實施辦法》《關於網上立案的實施辦法》《關於積極推進申訴信訪信息化工作的通知》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的通知》《關於印發和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規範裁判文書上網工作(推進少數民族語言裁判文書上網)的通知》《關於進一步明確裁判文書上網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關於貫徹的通知》,及省高級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數字法庭使用管理指導性規範(試行)》《電子卷宗製作與歸檔指導性規範》,以及《關於大力推進智能軟件應用助力法官司法辦案的通知》。《關於法官助理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專門知識的人參加司法技術活動的實施細則》《技術調查官職責任務及相關要求》《關於採集司法技術證據材料的工作規則》,《關於庭審記錄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見(試點稿)》,《關於加強長期未結訴訟案件監督管理規定(試行)》,《青海省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的指導意見》。

在“標準化”方面還有:“網絡、手機短信、觸摸屏審判流程公開與不公開”、“12368短信平臺服務與審判流程進展、電子送達提醒”、“電子送達及法官助理(書記員)操作和當事人手機、電腦操作”、“當事人網上申請閱卷”、“合議庭成員網上閱卷” 、“審委會委員網上閱卷”、“當事人查閱庭審錄音錄像資料和庭審筆錄核對”、“遠程視頻審理案件”、“庭審直播錄播”、“隨機分案”、“網上立案”、“網上聯繫法官”、“網上申訴信訪”、“遠程視頻接訪”的適用與操作規範等;2.“法信”、“文書智能糾錯”、“文書自動生成”、“數據中心”等智能軟件的應用與操作。

推進“標準化”實施的主要措施:一是抓好組織推動,落實“一把手”責任。要求各級法院堅定推進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的決心,用紮實有效的措施和工作機制顯現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對審判執行工作帶來的深刻影響。各級法院要落實信息化工作“一把手”主體責任,親自抓、抓具體,加強人力配置。二是抓好責任落實,強力推進工作。抓好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規範性文件和推進智能軟件應用助力法官司法辦案規範性文件的落實,檢查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信息技術人員根據職責分工應用系統軟件輔助辦案的能力,努力實現為法官及法官助理、書記員辦案體力減負、腦力減負的目標;抓好審判管理部門、信息技術部門、警務部門及後勤服務部門保障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的職責落實,確保保障服務部門積極主動服務、快捷有效服務保障業務庭的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工作,切實為業務庭分解審判執行工作之外的事務性工作,真正為業務庭減負;從抓好確保案件信息數據質量、案件流程信息公開、裁判文書公開、電子卷宗質量等具體方面入手,明確責任人員,檢查相關數據錄入是否及時、準確、全面,要按照《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關於落實案件信息數據質量監督檢查責任的若干規定》,確保把數據質量日常管理常態化、制度化;抓好案件流程管理的自查,做到責任到人,明確結案審核責任人,嚴格工作要求,確保案件流程每個環節環環相扣,不脫節,嚴謹細緻,經得起檢驗;抓好數字法庭的規範使用與管理,嚴格落實“每庭必錄”和庭審直播公開要求,要重點自查存儲的庭審音視頻質量和庭審直播是否熟練操作。三是抓好應用指導,解決突出問題。審判管理部門要會同信息技術部門加強與業務庭的溝通、協調和聯繫,深入到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身邊、具體案件中,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問題。對於自身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及時協調上級法院審判管理部門、信息技術部門和華宇公司運維團隊給予解決。要主動聽取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及執行員們對審判管理部門、信息技術部門、警務部門及後勤服務等保障部門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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