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點進來,教你正確認識執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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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向執行難全面宣戰,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在全國各界引起了較為強烈的反響。然而,隨著“基本解決執行難”活動的深入,也讓部分當事人陷入了認識的誤區:認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基本解決執行難”,法院就必須將每一個申請執行的案件依法及時執行到位,更有當事人以此為由到法院纏訪、鬧訪,要求法院對長期客觀無法執行的案件執行兌現。

在全國掀起“解決執行難”熱潮的社會大環境下,有當事人產生這樣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部分當事人和人民群眾受其職業、文化、生活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僅從字面意思錯誤地理解了執行難,忽略了司法的客觀規律,混淆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概念。

01

什麼是“執行難”

“執行難”其實就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實現。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以下簡稱“綱要”)中明確提出:“基本解決執行難,就是通過各種有效措施,使“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不良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的現象基本消除,通過嚴格的認定標準和令人信服的甄別手段將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剔除出執行難的範疇,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依法執行,全社會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基本形成”。

02

什麼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窮盡現有的各種執行措施和手段,對被執行人身份及相關財產進行查證,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對被執行人財產強制處分後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從而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情形。“執行不能”是當事人自身需要承擔的商業風險或法律風險。

03

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區別

“執行不能”案件與“執行難”案件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用老百姓最通俗的話說“執行不能”就是根本沒錢,沒錢就不能執行,而“執行難”是有錢沒有執行到。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不可混為一體,具體而言:“執行難”主要還是因為人為主觀因素造成的,而“執行不能”則是由於客觀因素造成:“執行難”是有可供執行財產,但由於受主觀原因的影響,如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或者法院的懈怠執行,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兌現,而“執行不能”是本身無可供執行財產且被執行人無法找到,或者有部分可供執行財產,處置後仍不夠清償債務,或者有部分可供執行財產但由於受到法律規定限制、政策影響等無法處置,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兌現:“執行難”是可以通過法院的努力可以避免或解決的,而“執行不能”是法院無法控制的的事項,也是不能解決或者暫時無法解決的。

04

如何理性對待“執行不能”

作為一名社會理性人,應當理性的去對待一切事物,理性的去對待執行,不可迴避的必須正確去認識執行難,理性去對待執行不能。

作為執行申請人,應當改變一種錯誤的觀念,法院並非是萬能的,也並非銀行,法院應當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做出判決,也應當依照法律程序全力去執行每一個案件,但並非絕對都能保證將每一個案件都能執行到位,雖然這是每一個法院人追求的目標,但也不得不承認,某些案件受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而無法執行兌現,因為這是物質發展的本質規律,任何事情都存在風險,商業活動、訴訟、執行都不例外。

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作出任何民事行為時,都應當心存這種風險意識,需要考慮的只是如何將風險降到最低,而不應當在風險發生後,由法院來買單。

當然,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目的,並非是將“執行不能”案件剔除從而不執行,這樣區分的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希望以此尋求一種社會幫助和理解,讓全社會所有人都能共同參與到解決“執行難”中來,形成尊重執行、理解執行、協助執行的社會共識。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會將其單列出來統一管理,建立嚴格的退出和恢復管理機制,定期對所有案件查詢,最終的目的還是要將每一個案件都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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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內容:南川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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