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夫債夫還,與妻無關

寧某與譚某原系夫妻,在農村務農,於2017年10月離婚。2018年3月,譚某收到法院傳票,系同村高某因有一張寧某書寫的借條而訴至法院。該借條內容為,因購買縣城商鋪經營需要,向高某借款23萬元,利息按月利率1%計算,借款期限為1年,落款時間為2016年12月。

受訴法院經庭審查明,被告寧某與被告譚某經人介紹,於2014年9月結婚,2017年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前一直在農村務農,沒有從事其他職業及其他投資,被告寧某於2016年12月向原告高某借款23萬元。庭審中,原告高某沒有舉出此借款系二被告共同認可的證據,被告寧某對被告譚某是否清楚借款一事含糊其詞,而被告譚某對此堅決予以否認,表示毫不知情。法院認為,被告寧某向原告高某借款繫個人行為,遂判決被告寧某向原告高某返還借款及利息。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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