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清科觀察:新證券法正式落地實施,A股註冊制擬先債券後股票

歷時四年半的新證券法正式落地執行,A股進入了註冊制下的又一新階段。為推動新證券法有序落地實施,2020年2月29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下稱《通知》),督促有關各部門積極推動註冊制與新證券法的相關配套落地。《通知》提出五大要求,主要圍繞推動證券公開發行註冊制分佈實施、加強懲處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力度、加大投資者保護、加快清理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等五大方面,要求相關部門提供有效配套,對相關法規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清科研究中心認為,本次證券法修訂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對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的現代金融體系,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新證券法施行的第一個交易日,我國A股迎來開門紅,上證指數上漲3.15%,深證成指上漲3.68%,創業板指上漲3.08%。回顧新證券法修訂歷程,自2015年4月啟動後共經歷四次審議,歷時四年半,2019年12月全國人大通過新修訂的證券法,於2020年3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此次修訂對原證券法作了較大幅度調整與完善,總體來看主要包括對證券發行制度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取消多項行政許可、進一步規範中介機構職責履行、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擴大證券法適用範圍,增加存託憑證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管產品寫入證券法等十大方面。

《通知》要求穩步推進A股證券公開發行註冊制,先債券後股票

本次《通知》提出,要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註冊制。首先,分步實施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改革。《通知》要求證監會要會同有關方面進一步完善科創板相關制度規則,提高註冊審核透明度,優化工作程序。並研究制定在創業板試點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的總體方案,及時總結科創板、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經驗,積極創造條件,適時提出在證券交易所其他板塊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實行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的方案。可以看到,創業板將成為我國註冊制實施的下一站,而除科創板、創業板外的其他版塊的註冊制改革將吸取科創板、創業板註冊制改革有關經驗適時推出。其次,要求落實好公司債券公開發行註冊制要求。《通知》明確了證監會和發改委在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中的職責,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依法經證監會或國家發改委註冊,由證監會或發改委負責作出註冊決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並對應由證監會指定證券交易所或發改委指定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核。對此,國家發改委、證監會及兩大交易所接連發布通知,宣佈公司債、企業債發行全面實施註冊制。3月1日國家發改委發佈通知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要求,企業債券發行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明確企業債券發行條件包括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等。同日,證監會也發佈通知明確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由此繼科創板試點以來,我國註冊制優先在企業債、公司債發行市場全面實施。再次,國務院要求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制定發佈相關證券公開發行註冊的具體管理辦法,完善證券公開發行註冊程序。

據上交所官網,3月2日,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獲上交所同意受理,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後首單獲得交易所受理的公司債項目。

投資者保護力度加大,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成倍提高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本次《通知》提出一方面要依法懲處證券違法犯罪行為。要求嚴格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規定,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執法標準,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將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要求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修訂後的證券法,採取有力有效措施,依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並做好規則修訂前後的過渡銜接,依法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據最新發布的證券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並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一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突出對中小投資者的事前保護;二是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三是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後保護。值得注意,此次新證券法為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需要,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在投資者保護力度加大的同時,新證券法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其中對於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可見在註冊制全面實施的趨勢下,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將加倍嚴懲上市公司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以及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通知》要求加快清理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要求證監會、司法部等部門要對與證券法有關的行政法規進行專項清理,及時提出修改建議,並要求做好政策銜接。

清科觀察:新證券法正式落地實施,A股註冊制擬先債券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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