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 男女下列情形發生關係,無法認定強姦罪

男女下列情形發生關係,無法認定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男女下列情形發生關係,無法認定強姦罪

男女下列情形發生關係,無法認定強姦罪!

(1)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徵以及本人謊報年齡,確實認為不像幼女,主動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動要求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該性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2)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是強姦的,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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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夫妻間也會發生一些強姦行為。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雖然其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續期間,很難認定強姦罪。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正在通過訴訟離婚,強行和妻子發生性關係,就屬於強姦罪。

(4)女性強姦男性。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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