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严查!台州市场监管公布一批防疫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严查!台州市场监管公布一批防疫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台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执法稽查力量积极投入疫情防控战线,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假冒口罩、“三无”口罩、以普通口罩冒充医用口罩销售、防疫用品虚假宣传等违法案件,全力保障市场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严查!台州市场监管公布一批防疫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1月29日,椒江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和24日以进货价为2200元-3000元/箱(每箱1万只)从安徽省阜阳市吴某处购入26箱标示“飘安”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其中有24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并对外以5000元/箱价格销售。


经客户反映口罩存在问题后开展商品召回。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未生产过标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产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椒江局共对库存及召回的20.12万只假冒“飘安”口罩予以查扣。


2月13日,该局根据《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判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口罩20.12万只,处罚没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团伙销售伪劣口罩案


2020年2月5日,仙居局联合当地公安局办案人员经过18个小时连续作战,查获一起销售伪劣一次性口罩的团伙违法犯罪案件,查明涉案金额100多万元,刑事移送并采取强制措施3人,行政违法立案5人,已成功追回伪劣口罩8万余只。


经查,当事人自疫情开始后发现口罩有巨大利润,多次采购无防疫功能的一次性口罩共计22万只,并分销给柯某、泮某等人,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同时利用私家车进行送货,该口罩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2月6日,仙居局将该案件移送仙居县公安局处理。2月8日,方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14日,仙居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网店虚假宣传防疫用品案


2020年01月29日,临海局接到省局案件线索交办,反应淘宝网店“ULG 岛叔眼镜工作室”发布“专家钟南山推荐超大框防风镜防飞溅口水唾沫男女挡烟灰汽车护目镜”、“北大一院王发广微博披露治疗情况,怀疑未戴护目镜致感染”的广告语。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页面上使用“专家钟南山推荐”的广告用语,系使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近期,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及裁量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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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劳保口罩冒充医用口罩案


2020年1月28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临海市回浦路70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口罩无任何标识,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在售口罩的相关进货凭证,现场共查获无标识口罩99袋,共990个。


在经过调查取证后,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将以防尘(防雾霾)为目的的非医用口罩(劳动防护口罩)冒充医用口罩销售给群众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


临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没收涉案口罩990个,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14505元。


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奚某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0年2月6日,天台局接到举报,联合天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7日10时在天台县高速出口查获一辆车牌为沪、EQ5910的厢式货车,发现无厂名厂址防护口罩共计195箱,每箱2000个,共计39万个。


经查,该批口罩是奚某从湖北仙桃某一防护用品公司进货,进货价格为2.2元每个,共进货39万个,准备销售给当地防疫相关单位。


2月7日,天台局对上述口罩进行抽样送检,2月9日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天台局当日将案件移送至天台县公安局。


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0年2月9日,路桥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至商城街顺丰快递营业部门口检查,现场发现留存已拆除的口罩包装盒,标注有“FACE MASK”、“健宝加”等字样。


经查,该口罩包装盒系当事人拆除并丢弃,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称其还有口罩由顺丰到货,经查明该批口罩标注"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等字样的蓝色口罩112盒,无包装盒的口罩490包,共计口罩30100件。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口罩的合格证件等资质证明,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目前,该案正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中。


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排档擅自开放食堂经营案


2月15日,玉环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清港镇某排档店擅自对外开放堂食经营。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4桌顾客正在聚餐,并在店内发现3名厨师,厨房内有若干食材,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停止堂食,劝离所有顾客,并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2月18日,玉环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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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飞等人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2月3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城所查处郑某等人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经执法人员、玉环市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抽取2只螃蟹称量,第一只梭子蟹毛重(含橡皮绳)278.6g,橡皮绳中109.7g,第二只梭子蟹毛重300.6g,橡皮绳中104.3g,当事人处销售的螃蟹过度捆绑。


当事人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居用品公司虚假广告案


2020年2月15日,黄岩局接到台州市局案件线索交办,称当事人浙江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卖之秀折扣平台发布其销售的洗手喷雾优惠信息,并发布有“防疫期间杀菌抑菌必备品!国家卫健委专家:新型冠状病毒不耐高温。预防交叉感染,杀毒消毒必备品!”等字样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目前,黄岩局对该案开展调查取证。


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0年2月24日,三门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三门县某日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9袋(共52枚)口罩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无中文标签的口罩40袋共240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日本大人口罩 细菌、病毒阻断率99%”等广告用语,截至案发已销售138枚。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口罩的进货来源、执行标准,且无法证明口罩实际防护功效,涉嫌虚假宣传行为。三门县局对该案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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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两高两部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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