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六樓業主不慎墜落到被一樓業主硬化了的綠化帶裡死亡,一樓業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長風撫水1


這個問題好解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六樓認為人摔死和一樓業主對地面硬化有關,必須拿出證據來,最有效得證據就是六樓派出一個人,從和六樓相同的高度摔向沒有小區沒有硬化的地面,必須頭朝地面,如果摔死了,就沒什麼異議了,如果沒摔死,一樓就要承擔責任,如果一樓不認可,認為摔得角度不對,六樓就必須換人重新摔,直到摔的結果雙方認可。


李兵147415328


對於跳樓之事引起的對一樓綠化帶改造引起的責任糾紛,我還真遇上一個真實的事情。有一個物業公司經理講,他管理多個十一層樓房的小區,發生人員跳樓的前一天,物業公司為了更新改造綠化帶,將土地全部翻了一遍,可第二天就發生了一學生因高考成績不理想,從十一層跳樓,而且剛好跳到翻新的綠化土地上,將地上砸了深深一個坑,全身多處骨折,後經治療奇蹟康復。業主並沒有追究物業公司責任,反而感謝物業公司翻新綠化帶,要不然,命保住保不住都不好說。

從這件事上可以看出,將綠化帶改不改是關鍵問題,若不改,估計一樓業主沒啥責任。若改動綠化帶,不但違規改造,改變使用用途,對跳樓致人死亡雖不負全責,但負有一定的責任。


美侯王666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一樓業主硬化綠化帶的這是事情,一樓業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小區綠化帶是小區業主共有產權的,一樓業主無權對綠化帶進行硬化。

其次,6樓業主的死亡需要對一樓業主的責任進行判定,由於一樓業主的違法行為雖然不是直接導致6樓業主的死因,6樓業主的失誤也是其死亡的起因,如果六樓家屬起訴一樓業主的話,法官判決的話應該會讓一樓業主也承擔一部分責任。

六樓業主應該將物業公司也作為被告,因為如果一樓業主硬化綠化帶發生很長時間了,那麼物業公司有義務要求一樓業主恢復綠化帶或者物業公司自己恢復綠化帶然後跟一樓業主追償。

由於物業公司沒有進到自己的義務,所以物業公司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孫赫律師


我向理不向情,一樓業主無良無德,不夠做人的一撇一捺。這6400元錢也好意思要嗎,這就是部分劣根性國人的真實表現。

這裡強調的重點是,六樓住戶摔下來,固然是自己安保措施執行不到位,沒有預見到危險發生出現如此嚴重的後果。但一樓住戶對綠化帶進行硬化改造是否合理合法呢,這件事不進行深究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有很多的業主入住時,將原本屬於小區居民共有的綠化帶圈佔並進行了綠化,又安上圍欄變成了自家的後花園。這樣的行為,對廣大業主的行為就是一種侵權行為,花花草草的都是大家公用的,憑什麼你一個人或多人侵點呢,這是典型的不要臉的行為。

還有,如果綠化帶不硬化,人不一定會死,軟的土地和硬化過的地面反衝擊力根本是兩回事。

看看合同規定吧,這綠化帶到底是一樓業主所有還是私佔的。要是私佔的,必須負50%的責任,不要臉的行為就應該付出應有的代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規定。公共綠地屬於公共所有或集體、小區業主共有,要改變公共綠地的形態、用途,應由業主們共同來決定,單個業主無權擅自分配使用。沒有得到全體業主的認可,在公共綠地種菜是違法行為。

死者家屬的6400元錢已經拿了,現在可以追訴一樓業主,讓他負50%的責任,讓他接到起訴書後不得安生。官司打到底,要讓知道老實人不是好惹的。


黎濤微世界我在等著你


硬化綠地需賠償嗎?賠償與否需講因果關係 這點太難證明

雖然中國人講究,死者為大,但是畢竟屬於賠償,所以這個事情,還是需要細說。

先說一樓硬化了綠化,應該對死者承擔賠償責任嗎?

雖然描述裡,我們知道死者頭部著地,概率上,似乎也的確有人6樓摔下來,不見得就百分百摔死,但是這個和地面多大因果關係呢?

法律上,是講究因果關係的,也就是因為A的原因造成了B的損失,才承擔責任賠償,放在本案就是,除非六樓業主的死亡是因為一樓業主硬化造成的,那麼一樓業主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這點其實基本上沒辦法證明,為什麼呢?

因為,首先,六樓業主死亡最大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打掃衛生不注意墜樓,自身不注意安全,六樓的高度,才是摔死的最大原因。

非要細分來說,也可以說高度加墜樓的姿勢,身體強壯度,有沒有遮擋物,最終決定了是不是會摔死。

你非要說,如果是泥土地,也有一定影響,個人認為,這點不排除,但是如何證明?

你會發現,其實這點微乎其微的因素很難證明。當然,法律上,可以嘗試起訴。

以忌諱來要求精神賠償是耍流氓,扣押屍體是違法,侵佔綠地是違規

說真的,要說一樓業主,也的確非常討厭,首先綠地作為小區公共資源,這種行為,改變土地本身性質,作為物業是應該處理了的。

再說,他人墜樓,本身不幸,正常人都會覺得可憐,你不同情就不說了,還要乘人之危,落井下石,可以說相當不要臉了。

不管你忌諱也好,還是就是喜歡佔別人便宜也好,索要精神損失費,都是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道德底線的行為。

而且,還藉此扣押屍體,真是,作為六樓業主不應該給一分錢,而是應該報警。

放在我身上,說真的,你那麼喜歡屍體,不肯放行,那就暫時留你家吧,陪你過夜都行,你不覺得血腥味,有個屍體躺著,我家屬也不存在。

這種行為,可以說,應該堅決打擊到底,這筆錢及時給了,也應該報警,就說被敲詐了,足夠治安管理處罰了,讓對方不僅把錢退回來,還要行政拘留幾天,賠禮道歉才行。

死個人就要賠償,那以後小區是不是誰家死了,你說影響你房價了,運氣了,都必須給你賠償筆錢才行呢?

做人如此流氓,就應該堅決打擊到底。該報警就報警,別妥協。


廖彩琳律師


這兩個業主,都夠生猛的。

六樓業主,在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就敢到樓外打掃空調外機,這個膽子也太大了。就算是專業的空調空裝和清掃人員,肯定也要繫上帶扣,還得讓室內一個人,拉著點兒。你這個作為,危險係數,太可怕了。

而且,親,是六樓,至少15米,這個絕對是非死即重傷。就算下邊是游泳池,落水姿勢不對,也得重傷,何況是地面。

一樓業主,那更是小區無賴的體現,直接把公共區域,當成自個兒家地板了,圈綠地硬化,你是要建一個操場嗎?這種小區無賴,是真的挺多的,圈地劃為自個兒用,物業人員來勸,直接躺地上撒潑。

所以,才有了六樓業主摔死在他們家門前,一樓業主攔著要精神補償費一事。

六樓業主親屬,如果你真起訴,一樓業主,確實會負輕微的責任,因為,六樓業主自我安全意識差是主因,物業管理整改不到位是次因,一樓業主是微因。

就算勝訴,賠償也非常少。但你要明白,一樓業主,可是無賴,撒潑打滾那種,到時候,天天賴你家裡,躺你家門口,看你怎麼辦?

你想,六樓業主死了,都不讓拉走屍體,必須賠錢,才讓拉,這樣的人,什麼無賴事情幹不出來。我覺得,不要為了一兩萬塊錢打官司,息事寧人吧。

被狗咬了,你再咬回去,就不對了。


董江波


法海一粟認為,一樓業主無需對六樓業主的死亡承擔責任;同時,一樓業主向六樓業主家屬索要2萬元精神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一樓業主對六樓業主的死亡不承擔責任。這是因為,一樓業主對於六樓業主的死亡沒有過錯;另外,六樓業主墜樓死亡與一樓業主綠化帶的硬化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一樓業主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權行為。

2、一樓業主向六樓業主的家屬索要精神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六樓業主墜樓而亡的事實是否給一樓業主造成精神損害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次,一樓業主索要精神補償,其依據無非是侵權責任法。但是,就本案而言,六樓業主墜入一樓綠化帶死亡,對一樓業主並未達到侵權的程度。換句話說,六樓業主墜樓而亡,對一樓業主並未構成侵權。因此,一樓業主不能要求六樓業主的家屬承擔法律責任。

3、一樓業主的行為,與倫理不合。這種行為,有“棺材裡伸手”的意思。其他過激的話,法海一粟這裡就不說了。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首先,我需要說的我不是專業的律師,回答可能不完全精確,請見諒。1:6樓的住戶墜樓身亡本是一件不幸的事已經夠可憐了。2:1樓的業主認為墜落至自家花園不吉利索取賠償本不值得說三道四,但個人認為死者為大不提倡。3:1樓業主的私家花園在法律意義上沒有這個說法,私家花園(不論是電梯公寓還是別墅社區)均是佔用小區公共綠化,業主可以到規劃局查詢任何小區都有一個硬性指標綠地率,很多一樓客戶有私家花園屬於開發商為了房子好賣違法圈佔,而且違規的開發商也會在購房合同中明確寫明私家花園嚴禁硬化。4:墜亡業主與硬化地面沒有因果關係但是墜亡家屬是可以起訴1樓的。


qzuser204294997


不知道那些說一樓的行為和六樓死亡沒有直接關係的人腦袋裡裝的是不是粑粑!

酒駕沒出事故就可以沒責任了?

高空拋物沒出事故就可以不負責任了?

那投毒殺人還不能按故意殺人判了唄,只是投了毒,死者不喝不就沒事了嘛?!

一樓當然不是故意害人,但他的行為確實害到了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必須承擔

不說幼兒從高樓墜落生還,就說這些成年人墜樓生還的案例,難道從六樓墜落就一定會當場死亡?由於一樓做了硬化導致墜樓者死亡幾率從99%變成了99.999%難道不需要承擔責任?

就拿昨天重慶那場大火來說,路邊違停,物業私設的路樁,消防通道的私家車,反正火不是這些人點燃的所以這些人都沒責任是不是?

訛詐指的是你遵規守紀的前提下,別人製造事故卻讓你賠償,這叫訛詐!如果你違規了,導致別人產生更大的損失,別人讓你賠償這叫維權!

評論裡那些人是不是平時無所顧忌習慣了,只關心自己的利益,絲毫不在乎是不是影響到了別人


暖春風


一般來說,一樓業主不需要承擔責任,為什麼說一般,而不是絕對呢?\r

法律上界定要負侵權責任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有過錯且有因果關係,另一種是雖無過錯無因果關係但僅基於公平原則也要賠償一些。\r

這個案例,一樓業主把綠化地改成硬化地,對於墜樓這件事雖無直接過錯,但對改變綠化這一點還是存在過錯的,再說法律上對於過錯的認定也比較寬鬆,所以我們就視一樓業主有一定過錯好了。接下來主要考察因果關係,墜樓死亡和地面硬化有無因果關係?這個很難判斷。可以認為,六樓離地十幾米,不管地面軟硬都會死亡;也可以認為,如果地面軟則不一定會死亡。\r

換個條件,如果二樓業主摔在水泥地上死了,結果可能會偏向硬化與死亡存在因果關係,而越往上走,因果關係越弱。還有,摔下來的地方原來是草地還是灌木,鬆軟度如何,都可能會影響法官對這個問題的判斷。\r

所以鑑於這個案件的業主是六樓的,判決一樓業主不承擔責任的可能性較大,但如果是二樓的業主,判決給果可能會不一樣。\r

但是即使不存在因果關係,也還是可以通過公平原則要求一樓業主賠償的,因為畢竟一樓業主存在過錯,雖無不構成因果關係,但和死亡事件確有關聯,而且一樓業主又要六樓家屬付精神損失費,六樓家屬反過來要求一樓業主承擔一些損失也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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