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不具备感情因素的“性关系”,有可能是犯法

  现在手机交友软件十分发达,原本是单纯的为了寻找良友,但是被不少居心叵测之人利用,让很多人对交友软件嗤之以鼻。当今加之对性没有之前那么保守,从而使得某些交友软件,活生生的变成了“约炮”神器,那么在当下,利用交友软件“约炮”或者“一夜情”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下面就对其进行分述。


不具备感情因素的“性关系”,有可能是犯法


  一、“约炮”即使双方同意,也有可能涉嫌强奸罪!

  很多人就会说,交友软件正常交友,为何就跟强奸罪扯上关系?下面给大家分析下,何为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罪指的是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其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对于性的自主决定权。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女性是否自愿这一项,很难通过外在条件来进行判断。

  举例,比如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对方,相约一起开房睡觉,但是由于双方喝酒,女方精神不清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那么就很难认定女方自由意志是完全同意发生关系的。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两者有感情基础,比如男女朋友或者夫妻的,那肯定就不存在涉嫌强奸一说。而大多数通过交友软件认识的,很难认定为有感情基础的。

  

二、“一夜情”以为就没事?可能涉嫌卖淫嫖娼!

  在实务案例中,有很多人利用“一夜情”来逃避卖淫嫖娼的处罚。但其实卖淫嫖娼和“一夜情”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大多数一夜情是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并且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发生性关系。与卖淫嫖娼最大的区别就是,一夜情是因性而非因金钱利益交织在一起。也就是说只要是存在利用性进行钱权交易的,都是卖淫嫖娼,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感情、爱情的性关系风险多多,没有爱情的性关系并不安全。虽然现在的风气比以前开放了许多,但是我们对于性关系还是得保持着一如既往的尊重与严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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