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如何交税?避免“多发一元,员工少拿上万元

春来秋往,转眼又快要到年底了,很多行业会在12月发放当年的年终奖金。目前,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有两种选择:年终奖可以“单独计税”,也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作为企业老板和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国家并没有强制规定。

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如何交税?避免“多发一元,员工少拿上万元

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

一般来说,工资和年终奖较高的群体,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的方式比较节税;否则,则使用年终奖并入综合的方式会更划算,我们分别用两个案例来看看。

案例一:单独计税更节税

小王月收入12000元(扣除社保等),每月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
每月应纳税额:(收入12000– 起征点5000–专项附加扣除4000)*3% = 90。

如果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年应纳税额:

(收入12000 – 起征点5000 – 专项附加扣除4000)*3% *12 +奖金60000*10% - 210=6870元

如果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的年应纳税额:

(收入12000*12 – 起征点5000*12 – 专项附加扣除4000*12 + 奖金60000)*10% - 2520=7080元

并入综合所得后年收入累计96000,税率由单独计税3%增至10%,显然第一种单独计税方式更加划算。

案例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节税

小张月收入8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每月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

每月应纳税额:收入8000– 起征点5000–专项附加扣除4000 = -1000 <0,单月不纳税。

如果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年应纳税额:0 + 奖金60000*10% - 210=5790元

如果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的年应纳税额:(收入8000*12 – 起征点5000*12 - 专项附加扣除4000*12 + 奖金60000)*10% - 2520=2280元

单独计税使得年终奖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抵扣,所以第二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加划算

以上案例为大家展示了年终奖个税具体核算过程,到底哪种计税方式更划算,具体还是要大家自己根据工资和年终奖的情况核算确定。

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如何交税?避免“多发一元,员工少拿上万元


过渡期间年终奖怎么缴税?

那么,在过渡期间,怎么计算年终奖需要缴纳多少税呢?按照通知,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如何交税?避免“多发一元,员工少拿上万元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举个例子,企业职工小王月工资6000元,2019年1月单位将发放一次性年终奖2万元。那么,先拿小王的2万元年终奖除以12为1666.7元,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小王年终奖应缴纳的个税为20000×3%=600元。

注意新的年终奖临界点

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会产生新的年终奖临界点,发生“年终奖多发一元,到手收入少千元的”现象。

比如,3.6万元就是一个临界点,如果发放3.6万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0×3%=1080元,到手34920元。如果多发一元,也就是发放36001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相比之下,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另外,14.4万,30万,42万,66万,96万也是临界点,提醒各位小伙伴和单位财务人员,注意这些新的年终奖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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