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事业单位职能整合,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如何安置?

张立启


能留则留,莫做强求。事业单位职能整合的背后就有人员清退的目的,一些单位人事浮躁,机构臃肿,职能整合就是“治臃”。

虽然会清退掉一些人,但也是讲究章程的,谁去谁留也要看人员性质的,并不是一刀切。在题主问题中的几种人员,临时人员是首先要辞退的,其次是聘用人员,合同制人员看合同条款和合同履行的情况,同样是合同制人员但结果不一定相同,可以肯定的是留下的都是择优的。


整合清理正当时

一直以来是编外人员充斥着一些单位,正式人员与非正式人员比例严重失调,而非正式人员的来源又可能沾着各种人际关系,不泛有人情岗位,有的就像“萝卜招聘”那样夸张,因人设岗。

机构编外人员过多也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人多遇事又相互推诿,在实际工作的开展当中因为非正式人员又缺少事权,往往做的事情不尽人意,有的还留下责任尾巴,在群众当中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

人浮于事,有的上班时间看起来人头攒动,但是在事情面前就是没人伸手。在具体事务处理当中,明明可以一个人进行的,偏偏要带三两个非正式员工打下手,在一些处理现场出现人员是正式与非正式的组合结构。而一些非正式员工有的靠关系进来的,有的是倚仗的关系并不能够完全服从管理,有的自身条件达不到,比如文化层次不够,这样的人员只能把事情干砸锅。

根据人员性质决定安置方案

临时人员的性质很简单,属于临时抓壮丁进来充场面的,有事用到,无事走开,现在单位都整合掉了,这时临时工只能被清退,因为属于临时工性质甚至可以没有任何补偿。

聘用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聘或续聘,这个要具体的被整合的事业单位情况,被整合之后原单位在新的整合后单位当中没有话语权,那么也是决定不了聘用人员是否聘用的。

合同制人员因为合同的签订,相对于手持“铁券丹书”可以“免死”,单位不好强行辞退,起码要协商好辞退的条件,即补偿能够让被辞退人接受才可以。不过,能够留下的人员工作岗位肯定会进行重新安排,因为单位整合人际关系不可避免的会被打乱。


没什么纠结和担心的,依法去留

面对事业单位职能整合,担心饭碗不保的人不在少数,但是应当明白自己的身份,比如临时人员,人家单位都被整合掉了又从哪里把你留下?聘用人员同样是看单位整合以后是否有需要聘用,如果没有也只好辞退。

在我看来,没什么纠结和担心的,依法去留,公平、公正、公开的决定谁去谁留,让大家心里服气并能够接受现实。至于事情的当事人,我劝一句,认清自己的身份就基本知道安置的结果了。


大嘴老郭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中的临时编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总人数达到1200万人以上,占到了事业人员的三分之一,数量极为庞大。党政、事业单位改革,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和编制,首当其冲就是解决这些编外人员。能采取和已经采取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严禁行政部门使用编外临时人员。行政部门执行的是监督管理职能,政策性强,责任重大,不适合使用临时辅助人员。因此,《公务员法》严格禁止工勤人员提拔任用、过渡公务员,也禁止以前的聘干、转干人员担任行政部门实职,工勤人员和工勤编制只出不进,随退随销,直至全部取消。随着工勤岗位在行政部门的全面改革,正式的工勤人员都不允许使用,更何况编外临时人员。早在《公务员法》出台之前,行政部门就全面清退各单位使用的临时人员,机关事务改革、公车改革后又彻底清理完了最后的编外人员。

2、全面清退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行政执法综合改革,要求全面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取消临时人员执法资格和资质,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随着各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将采取人编对应的模式,严格审核执法队伍编制使用和人员素质,组建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统一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全面改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公益二类中的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一起推向市场,改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购买服务,彻底实现管办分离,事企分开,避免出现“红顶商人”“红顶中介”等不公平竞争。地方政府自定的“自收自支”类编制也全面取消,不允许地方政府处行核定、使用编制类型。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承担生产经营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全面随企改制,或者自主择业,清退占据了事业人员总量三分之一的编外临时人员。

清理编外合同人员,能大大减轻政府经营成本和财政负担,避免混编混岗、人员混杂的现象,杜绝行政部门有临时雇佣人员、执政执法外包或者临时工执法、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混为一体,理顺人事关系,强化人事管理,为打造高效廉洁、优质服务的政府机构奠定良好的基础。


职言管语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进入深水期。按照中央既定步骤,在2020年底前,事业单位将全面完成分类改革,实现系统化梳理。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已在2019年3月前完成清理,或并入行政机关,或剥离行政职能转公益类;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央尚未出台统一方案,有待进一步理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体保持现状,但在局部会根据各自的职称进行必要的撤并整合,减少机构和人员;生产经营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转企,不再保留事业单位范畴。改革总的基调是压缩机构、精简人员,一些动作大的地区比如辽宁等省市,事业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类事业机构压缩比例在90%以上,其它地区虽然不至于像辽宁省那么力度大,但事业单位机构精简、编制精简、人员精简已是趋势,不可更改。

受环境和工作需要影响,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历来就比较复杂,有正式在编人员,有合同制人员,有临时聘用人员,也有劳务派遣人员。不同人员按照各自的用人性质核发工资,在编和非编存在巨大的差异。涉及到机构改革,两者的“待遇”也是天差地别,在编的基本上不用担心编制被改掉或者下岗,而非编的合同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因为从事的是辅助工作(实际上很多岗位与在编人员从事的工作没有差别),则可能因改革受到极大冲击,被裁撤岗位清退出单位。这个比例预料将占到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三分之一。清退后,合同到期的自动解除合约;合同尚未到期,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非编人员不存在所谓的安置问题。

目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关于临时聘用人员的使用问题,有几点是明确的:

第一,执法队伍严禁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此前的党政机构改革,对执法机构(包括参公事业单位)的人员使用上,已经明确要全面清理临时聘用人员,不允许临时辅助人员在执法岗位上从事执法工作,原参与执法的,一律清理出执法队伍,或解决合同,或腾退到后勤岗位从事其它辅助性工作。

第二,行政类事业单位聘用辅助工作人员必须报批。行政类事业单位多数为参公事业机构,人员工资待遇由财政全额拨款,没有其它经费来源。因此其聘用人员按规定,必须报请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同意后,列入财政支出范畴,才能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用人员。因此,原来由单位自行招聘的合同工、临时聘用人员,在改革后原则上都需要解除合同重新招聘,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同样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为了节约开支,类似的辅助性岗位现在一般都由政府和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原则上不再招录聘用制人员。

第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岗位需求聘用辅助人员。单位整合后,新的单位有岗位需求,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继续聘用人员,但必须报备。反之,岗位裁撤后,相应的人员也会随之清理。


80后小公


我目前就在某三四线小城市,市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同工同酬岗。最近也为改革的事情烦恼。下面简单说下,我了解的情况。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比如执法,稽查等。这类单位很有可能划到相近的行政机关,人员也随之划转,但一般不会转公务员,仍为事业编。而合同,聘用,临时人员的去留,就要看新单位的人手了,如果人够了,那么很有可能被清退。发给补偿,自谋职业。

2.承担经营类任务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国家规划是推进转企改制。一般是拥抱市国资委下的全资国企。因此,相应的人员,都会从新与新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编外的当然是合同制,编内的有可能保留事业身份,类似于以前的电力局,水务局改制的时候。

3.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照以前的划分标准,有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一类基本会继续保留。二类呢,一般会剥离经营性业务。把经营性业务转企改制,公益性业务转为公益一类。三类,大概率会全部转企。

也就是说以后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只保留公益一类,还是少量保留。

4.高校和医院。这个大家早就知道了吧,体制不会改,但是会进行企业化管理。我想,高校和医院的人员应该是最稳定的。无论是编内,编外,高校和医院的改革对他们而言都是利好。

总之,编内的大多会人随事走,铁饭碗还是铁饭碗。编外的就要看单位的性质以及改革方向了。


会跳高的猪


职能整合后,三类人员大体会按照分流、提前退休、自主择业三条路进行安置。

本次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改革面广、力度大,其中有一个原则就是精简机构、精简人员。按照该原则,一些事业单位将进行职能整合或者取消,正式的在编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整合到新的单位,但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则很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在次之前,很多地方已经对单位的临时人员进行清退。今后事业单位不会再有需要那么多的临时人员,借助这次机构改革,肯定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

那么三类人员的出路在哪里呢?开头我已经提到了:分流、提前退休、自主择业。在事业单位完成改革后,三类人员大部分将会按照分流、自主择业进行安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说白了就是被单位辞退,自谋职业。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也可能会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

还有一种安置方法就是提前退休,结合实际情况,单位在改革后可能会制定“老人老办法”的方案,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


大白i说事


如果单位整合后还用你,那么这三类人员有机会继续签合同,如果单位整合之后,不需要这么多人,那么对不起,你失业了。

不存在所谓的安置。

01

单位整合后,用人缺口仍然很大。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没有编制的聘用人员,是需要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的,待新单位根据聘用人员按规定,经向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报批并获得同意后,将聘用人员的预算,列入财政支出范畴,之后再向社会公开招录聘用人员。

所以即便你在原单位有合同在身,也是需要解决,重新应聘上岗的。

我本人的单位经过改革后,所有的聘用人员,全部都用当地管委会,通过劳务公司招聘人员,本单位不再自己招聘,也不和应聘人员直接签订合同。

02

单位整合后,用人缺口变小。

这种情况下,一般而言,都是一个不留,全部解除合同。当然了,合同未到期就节约的,会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你还想进入到该单位工作,那么你只能等待该新单位在委托当地政府通过三方劳务公司招聘时,再应聘回这里。

当然了,如果你有能力走走后门另当别论,反正不是正式工,估计抓住这个较真的人也不多,哈哈。

03

另谋高就。

这就看你自己的能力。其实没有编制的临时工,真的没啥好干的,尤其对男生而言。钱少事多没前途,越干越郁闷,倒不如趁早找个理想的企业,好好干几年,自我能力提升之后,反而会有更好的发展。

总结来说,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没有编制的员工,是不存在安置问题的。不仅不安置,还要解除与原单位的合同,从新应聘上岗。


公门爬山虎


职能整合,也就是多个单位整合成为一个机构,或者多项分散在各个部门里面的职能,整合到一个机关。简单理解就是多个单位合并了。

这个情况对于很多正式编制员工来说,算是个难得的好机会,因为这样一整合说不定有惊喜。但对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就真的不好说了,喜半参忧吧。

事业单位职能整合,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如何安置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改革,机构撤销、整合等,都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事业单位改革后,对于编外人员安置,是按以下顺序进行的:

一、优先保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就业

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单位岗位的需要,优先采取保证原合同人员就业的方式,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等。这类用工方式,一般都由当地财政统一供养。

不过,如果针对部分有收入的单位,情况就不同了。

比如说:医院这类单位。这类单位编外人员,可以由人事、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自行供养。


二、需要对自主择业者或自主创业者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都是如此补偿。

如果是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的人员,事业单位可以考虑公益岗位就业。

当然了,失业人员也可以按照固定领取失业补助!失业人员可自主学习技能,后续尽快寻找新的工作岗位再就业。

三、劳务派遣工就由劳务派遣公司安置

劳务派遣工是没有直接与事业单位发生关系的。


比如我亲戚在银行上班,但一直没有机会转正,这种情况她就只和劳务派遣公司有关系。


因此,我亲戚如果在银行失业,这就需要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因此,如果我亲戚有一笔经济补偿,那也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和她从业的银行是搭不上关系的。当然,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岗位,也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上面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希望能解决你这个问题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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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迪说


题主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题。继机关单位改革到位后,事业单位改革又走上了舞台。下面我将从本轮事业单位改革原因、现状等方面入手,发表自己看法。


本轮事业单位改革原因分析

一是为了配合机关单位改革,理清事业单位职能,理顺事业单位内部关系;

二是希望通过改革,彻底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

三是希望通过改革,进一步实现简政放权,达到人员精准管理的目标。


本轮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速度慢的原因分析

1、事业单位职能复杂:大部分事业单位承担公益性职能,但也包含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职能。

2、事业单位人员复杂:除了在编干部,还有聘用干部(一般聘用及特殊人才聘用)、劳务派遣工、临时工等等。

3、事业单位编制复杂:事业编制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此外还有参公这种编制。

4、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安置复杂:部门合并后,人员精简、安置分流问题是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如果全部分流安置,新单位名额不够,全部转公也不现实;假使一刀切全部裁了,那么相关补偿机制又是个很大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成为社会性群体事件。


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安置办法猜想

个人认为:会留一部分非编人员(合同工、临时工、聘用工),大部分非编人员按照清退处理。原因如下:

1、部门合并精简后,只是部门数量、人员数量的减少,分管事项以及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没有减少,所以势必会造成新单位人手不足的问题。

2、因为人少事多造成事项办理没效率,所以每个单位都可以根据在编干部人数配比一定数量的非编人员,协助在编人员工作。

3、原本在职在编干部都有面临下岗的风险,何况这些非编人员?

4、大量在岗非编人员对地方财政而言,也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压力。


我是@事业单位搬砖狗:3年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经历,3年市本级机关单位工作经历;体制职场规则的观察者、解读者。关注我,一起了解体制内的那些事。

事业单位搬砖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临时工究竟是什么工?其真实的生存状态什么样?该如何看待“临时工现象”?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临时工现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最后的责任人。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石秀印表示,“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记者了解到,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窗口行业,柜台人员大多数都是派遣工。

在许多岗位上,既有在编的正式工,也有劳动派遣人员,干完全一样的活儿,混合使用。一项统计显示,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已达6000万人。

其中大量劳动派遣人员已经长期在固定的用人单位中的主营业务岗位上服务,但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协议。

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成为“长期固定临时工”。


叫我小骄傲


机构改革只是优化部门管理,不同类别的编外人员也会相应的划归不同部门,对于几类编外人员来说影响并不大。1.大规模裁员目前是不可能的,正式服务人员还是短缺的,政府需要这类人员干事,从不断人员招聘就可以看出待遇少、要求高、上手快,也是政府解决就业的方式。2.考虑更多的可能是待遇问题可能会适当上调,一个地方基本工资都一样,不同的在于不同部门,执法部门有办案补助会高一点。想编制是不可能的了,地方编制有限,现在是逢进必考,想进体制内还是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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