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5 奔馳高額"金融服務費"可能涉嫌詐騙犯罪

奔馳女口中的“金融服務費”到底是什麼?

據媒體報道,一位4S店銷售人員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金融服務費是辦理貸款時都會收取的,一般也叫手續費,是4S店收取的,這也是4S店賺取的費用的一部分。

4S店收得“理所當然”,消費者卻掏得不明不白。從這個費“發明”以來,4S店依靠這棵不知名的大樹,不知道發了多少不法之財。不管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多麼冠冕堂皇,奔馳女車主與西安利之星在官方主持下的對話中還是刺破了這個“肥皂泡”,隨後奔馳金融官網公告板塊中《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收費項目公示文件》更進一步標明,所謂的“金融服務費”是子虛烏有。

該文件顯示:公司提供出具車輛抵押文件、出具還款情況說明、開具交易明細、開具抵押文件說明,開具每月還款發票等服務,適用所有客戶,且收費標準為免費。

在4月14日奔馳女車主與西安利之星經理的對話中,女車主質疑了這筆“高額金融服務費”,並稱4S店誘導其辦理汽車貸款業務,涉嫌欺詐。

不管4S店是否誘導女車主辦理汽車貸款,還是以何種方式誘導女車主辦理貸款,作為一名理智謹慎的消費者,很明白全款購車與貸款購車的區別,辦與不辦汽車貸款只是個人自願選擇,除非商家表明:不辦貸款就不賣汽車,而消費者又特別想購買這輛汽車,不得已接受了貸款購車這種方式。但這也僅是商家利用自身商品銷售的不對等地位,採取的一種看起來不合理的銷售方式而已,無可厚非。

商業欺詐是指“企業在商務活動中採取欺騙手段詐取對方錢財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有合同欺詐、廣告欺詐、價格欺詐、服務欺詐、包裝欺詐”。買與不買,消費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談不上商業欺詐。

無論如何對照,這些欺詐的表現形式與4S店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沾不上邊。就其中一項“服務欺詐”看起來與收取“金融服務費”有點相似而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根據這個解釋的內容,這個“金融服務費”與服務欺詐是沾不上邊。

那麼西安利之星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到底如何定性?其實很簡單,該行為已涉嫌構成詐騙犯罪。在認定詐騙罪的方法上,法律界有個通俗說法,即詐騙犯罪構成五步曲: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欺詐行為;二是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三是受害人因錯誤認識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四是犯罪嫌疑人得到財產;五是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不妨將西安利之星詐騙女車主“高額服務費”的行為與詐騙犯罪的五個構成要件一一對應:

一是該4S店相關人員謊稱貸款要收取服務費用,要消費者支付15000餘元。其實從奔馳金融關網可以看出,這個費用是不存在的,完全是4S店實施的欺詐行為。

二是受害女車主不知道辦理汽車貸款不需要支付這筆錢,陷入錯誤認識。

三是受害女車主由於陷入錯誤認識而將15000餘元錢交給了4S店相關人員。

四是4S店相關人員得到了15000餘元的財產所有權。

五是受害女車主喪失了對15000餘元的財產所有權,遭受財產損失。

如果詐騙行為是4S店個別人員實施的,並不是4S店的意思,不管這筆錢最終歸了4S店還是犯罪嫌疑人個人,都屬於個人犯罪。如果詐騙行為是4S店統一安排的,也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應當以涉嫌詐騙罪追究主管人員和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有人可能會認為4S店明明實施了服務行為,女車主貸款的過程中,4S店跑前跑後,端茶倒水,甚至為了辦理貸款需要鞍馬勞頓,產生了不少費用,至於收費高低只能算不合理而已。其實產生這種錯誤認識是把主要主體顛倒了。大家不妨分析一下:4S店是幹什麼的?是賣車的,其圍繞賣車開展的所有行為都是其正常的商業內容。

4S店辦理汽車貸款的行為是什麼行為?是4S店正常經營中的商業行為,屬於4S店商業內容的一部分。4S店通過辦理汽車消費貸款這種方式,銷售汽車,是其一項基本的商業行為而已,其商業成本屬於經營活動中的合理成本,應該由4S店承擔。

這就好比我們去飯店吃飯,飯店老闆需要僱傭廚師、服務員、大堂經理,飯店老闆通過收取付餐費賺取利潤支付其成本費用,不會在我們支付了餐費後攔著我們不走,再收取服務員的跑堂費用。有的4S店可能推託是金融單位收取的,其實不管是誰收取的,都是一種犯罪行為。從奔馳金融官網金融相關公告來看:對於西安利之星收取高額金融服務費的犯罪行為,奔馳金融表示不背這個鍋。

至於西安利之星收取女車主“高額服務費”是否涉嫌詐騙犯罪,還有待有關部門繼續調查。如果上圖內容屬實,那離涉黑涉惡也不遠了。

奔馳高額

但是根據現有信息,西安利星已不是第一次銷售不合格產品了,因此幫他們狠狠分析他們的責任,是每個法律者應有的義務。

本律師認為:如果經過調查,西安利之星詐騙犯罪證據不足,那麼該店長期故意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那也可能是刑事犯罪,不是簡單地違反消費者合法權益。來源: 徐雪芬 女律師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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